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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201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18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马雷、赵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民同泰 2018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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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人民同泰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人民同泰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人民同泰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8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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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

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 418 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由张镇平主持;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现场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和代理人 3 名,所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4,624,48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74.9496%。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

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

证。


    2.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

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

份 876,3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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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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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大会通知所载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参会股东就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

置或不予表决。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

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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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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