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11-13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编号:临2018-056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
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 3,000 万元,公司已在 2016 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本
次被冻结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实质性
影响。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
近日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公司的一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本次冻结系与黑
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本次冻结
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已被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账户银行名称 账户类型 法院执行冻结金额(元) 实际已冻结金额(元)
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药路支行 一般户 30,191,800.00 29,042,402.18
二、与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有关的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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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原告”或“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三精制药”或“被告”),涉案金额 3,000 万元。
2008 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
称“项目”),2009 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
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 年行政执法部门责
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
见。2014 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
付工程进度款 3,000 万元。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
告》,2017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一审判决结果,2017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二
审终审判决(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 2014-018 号公告、2017-001
号公告、临 2017-032 号公告、临 2017-033 号公告)。本案系公司从三精制
药承接过来的案件,其原经手人涉嫌渎职,公司将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披露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一审判
决结果,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
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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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处罚字【2012】第 120103008 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
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000 万元(人民币)
工程款。
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负担。
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进入二
审程序。
3、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的公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17)黑民终 221 号】),终审判
决的主要内容为:人民同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91,800 元, 由哈药集团人民
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风险提示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被冻结的资金对公司经营有一定影响,但未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
实质性影响。按照谨慎性原则,本次诉讼公司承担的工程进度款 3,000 万
元,公司已在 2016 年度确认为预计负债。
四、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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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将采取相关有效措施,力争尽快解决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
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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