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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人民同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 2019-028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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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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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 条 公司 收 购本公司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式。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人发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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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大会通知中所载其他会议地点。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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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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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
    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 1/2。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6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7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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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项;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置;                                 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度;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决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会。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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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三 十七条 在 公司控股 股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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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事项已由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19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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