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香溢融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2019-03-23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公司经营
层尽责履职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公
司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对公司经营层在履职期内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尽责
履职行为等方面,以督促经营层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监督检查对象为公司经营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
    第四条   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形式,以监事会组织监事
进行检查的形式为主。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
助检查,也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参与协助。
    第五条   监督检查由监事会主席或其指定的监事牵头组织和领导。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监督检查是遵循《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结合公司
实际,围绕经营层尽责履职、财务管理、内控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坚持问题导
向,强化监督效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七条   监事会对经营层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
    (二)遵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
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1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在财务监督方面,重点监督检查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重大投资、资产处置,以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三)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增加或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回购股票等事项;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在内部控制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内控制度建设;
    (二)风险管控机制;
    (三)信息交流与反馈;
    (四)监督评价与纠正;
    (五)其他监事会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或董事会委托监事会开展的专项调查或检查活动。


                             第三章非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非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通过对公司经营过程有关信息资料的分
析,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及其成果,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财务漏洞和
重大经营风险,督促并帮助改正。
    第十二条    非现场检查的基础资料采集。公司财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
营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各事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检查要求填写相关报表
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由董秘办统一报送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非现场检查结果,督促公司制定改进措施,同时向董
事会通报。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是指监事会组织监事,对第二章所列内容进行的实地检
查或调研活动。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的主要方式:


                                       2
    (一)监事会对公司、事业部或子公司进行巡视检查;
    (二)被检查单位根据监事会要求进行自查与监事会复查相结合;
    (三)监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的专项检查或调研;
    (四)监事会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依照监事会决议或监事会主席提议,将现场检查编入监事会年度工作
计划,确定年度现场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二)以监事会名义向公司发出检查通知,由董秘办通知具体被检查单位
(人)。通知中应包括检查内容、方式、日程和时间安排等。在需要抽调公司有
关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董秘办应积极协调解决。
    (四)董秘办组织被检查单位(人)按照监事会通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参与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
检查报告。
    (六)检查报告按程序提交监事会审议。
    (七)检查结果适时向经营层反馈。遇有重大问题,除通报董事会外,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八)对监事会现场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有关单位(人)应在收到监事
会检查报告后一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向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工作纪律:
    (一)监事参与现场检查活动;
    (二)参与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作纪律并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三)经营层应根据监事会要求积极配合工作;
    (四)被检查单位(人)需如实反映情况,客观介绍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及
存在问题。
    第十八条   检查报告及监事会相关决议由董秘办保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依照职责开展检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第五章 检查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成果进行分类整理,通报董事会,同时反馈公


                                    3
司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和监督检查整改情况,与经营层考核评价、选拔任用、
绩效薪酬等挂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营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监事会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监事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监督检查工作的,或者
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分类归档。监督检查结束
后,所有材料交由董秘办统一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