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8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的调整,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的规定,方案合

理、切实可行,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

集资金的使用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获取更大的业绩上升空间,

增强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事前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调整后的方案及相关事项通知了独

立董事,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获得了独立董事对发行方案的

认可。

    五、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调整后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

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1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后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

委员会审议通过,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后,公司将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发行和上市事宜,完成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全部呈报批准程序。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晖明、王天东、蒋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