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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独立董事关于执行2019年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后对2019半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2019-08-24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执行 2019 年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后对
  2019 半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的
                   独立意见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八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对公司《关于执行 2019 年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后对 2019 半年度财
务报告相关科目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进行审议,该议案经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8 票,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弃权票 0 票;反对票 0 票。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
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现公司根据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对 2019 半年度财务报告相关科目进行追溯
调整。2019 上半年公司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除对前述准则所涉及的相关科目
产生影响外,对公司 2019 上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2019 年新颁布的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公司 2019 年半
年度报告期初数及去年同期数的相关项目及其金额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晖明、刘涛、蒋春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