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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界龙实业: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安排之框架协议》的公告2019-11-16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 2019-049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
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
            安排之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协议各方达成一致,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界龙集团”、“转让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180,468,652 股

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3%,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受让方。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税)合计为壹拾肆亿元(RMB1,400,000,000.00)。按照上

述转让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计算,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 7.76 元/股(含税)。

    2、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存在质押情况,转让方就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事

宜已取得标的股份质权人的同意。

    3、自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将促使上市公司启动将其持有的部分子公

司股权出售予甲方以及向甲方受让上海界龙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少数股权的程

序。

    (1)甲方拟在取得框架协议项下约定之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交割框

架协议项下约定的 3 家上市公司子公司上海界龙浦东彩印有限公司、上海界龙印

铁制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光明信息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出让上海界龙联

合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

    (2)甲方拟在取得框架协议项下约定之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交割框

架协议项下约定的 5 家上市公司子公司上海界龙现代印刷纸品有限公司、上海界

龙柒壹壹壹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上海界龙派而
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界龙中报印务有限公司的股权。

                                     1
    上市公司出售及购买上述子公司股权的具体事宜将由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的决议确定。

    4、乙方承诺,受让方应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设立完毕并与甲方签署框架

协议项下约定的股权转让事项及相关安排之各项协议(以下简称“《执行协议》”),

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具体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委托表决协议

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主体尚未设立且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股份转让

款项尚在筹集过程中,本次交易存在因受让方主体未能如期设立、后续具体交易

文件未能如期签订及股份转让款项未能及时到位而无法顺利完成的风险。本次交

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

情况,督促本次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实业”、“公司”、“上市公

司”或“标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界龙集团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与桓冠新材签订

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桓冠新材或桓冠新材指定主体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界

龙集团持有的界龙实业 180,468,652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占总股本

的 27.23%)。上市公司已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披露《关于第一大股东签订<股份

转让意向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38)。

    上述公告披露之后,界龙集团及桓冠新材就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积极展开

沟通、磋商和论证等工作。

    2019 年 11 月 15 日,界龙集团与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杭州西格玛”)、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桓冠新材”)签订了《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安

排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框架协议”),就控制权变更事项进行

进一步推进及约定,拟由丙方指定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受让方”)受让甲方所持标的公司 27.23%的股份。

    乙方承诺确保受让方接受框架协议关于受让方的全部约定,并履行框架协议
项下受让方的全部义务。乙方承诺,受让方应于 2019 年 12 月 15 日前设立完毕

                                     2
并与甲方签署《执行协议》,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具体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

份转让协议、委托表决协议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协议签署各方基本情况

    (一)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468169D

    3、法定代表人:费钧德

    4、注册资本:2,049.5613 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1994 年 3 月 1 日

    7、住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界龙大道 288 号

    8、经营范围:照相制版、纸箱、纸盒及纸制品、包装用品、印刷器材、塑

料制品、金属制品、纺织器材的制造、加工,家畜、家禽及水产养殖,资产管理,

国内贸易,绿化种植养护,园林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767595513

    3、法定代表人:王爱红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2008 年 6 月 26 日

    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栋国际银座 2 幢 2721 室

    8、经营范围: 销售:炭制品,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

品),日用百货,数码产品,五金工具,文教用品,工艺美术品,纺织品,活性炭,橡胶,

木材,焦炭、煤炭(无储存),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通

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机电控制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成果转让:电子商务技术、计算机软件;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3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0801790E

    3、法定代表人:宋金萍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6、成立日期:2011 年 3 月 18 日

    7、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6912 室

    8、经营范围:从事环保新材料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材、橡塑制品、纸制品、木

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

    丙方:上海桓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数量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框架协议签署之日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80,468,652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 27.23%)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

给受让方,乙方承诺确保受让方按照框架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经各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税)合计为壹拾肆亿元

(RMB1,400,000,000.00)。按照上述转让价款及标的股份数量计算,本次标的股

份转让价格为 7.76 元/股(含税)。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四期支付,其中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主要用于偿还

转让方对质权人负有的债务以解除标的股份的现有质押。
    各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金额、支付先决条件以及用途如下:

                                      4
    1、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柒亿伍仟万元(RMB750,000,000)。

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当日或次一个工作日将第一期标的股

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1) 《执行协议》已签署;

    (2) 甲方已取得质权人相关部门对标的股份所质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及利

息和质权人收取的其他费用(如有)(以下合称“质押贷款”)金额、标的股份质

押贷款对应的有效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账户或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还款银

行账户和同意于其收到质押贷款的清偿款项当日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有效书面

确认文件(以下简称“《质权人确认函》”)并已将该《质权人确认函》原件提交

给受让方(甲方应在取得该文件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受让方)。

    各方确认,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主要用于甲方归还质押贷款并解除标的

股份现有质押。自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和受让

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将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

还款账户的指令:

    (1) 受让方已向共管账户全额支付了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2) 甲方已签署将标的股份质押至受让方名下的各项文件。

    如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足以清偿质押贷款以致标的股份现有质押不

能完全解除,甲方将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到共管账户时即另行自筹缺

口资金并支付到共管账户,以保证标的股份现有质押可按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完

全解除。如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在清偿质押贷款后仍有剩余,在标的股份质押给受

让方的质押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和受让方应向共管账

户开户银行下达将共管账户中的剩余资金全部划入甲方指定的其他账户的指令。

    2、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伍仟万元(RMB50,000,000)。除框

架协议另有约定外,受让方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

内将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1) 甲方已向丙方全额退还《股份转让意向协议》项下丙方已支付的

5,000 万元意向金。

    3、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伍亿元(RMB500,000,000),在下列
先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受让方应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将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
                                    5
价款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1)甲方已备齐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交的关于本

次交易合规性审查的申请文件中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在甲方对上市公司债务全部结清后三(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解除其对

共管账户的监管。

    4、第四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合计为壹亿元(RMB100,000,000)。受让方

应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全额支付第四

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1) 标的股份已经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2) 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出售给甲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三)表决权委托安排

    1、甲方同意, 在框架协议所述的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涉及之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以下统称“委托表决权”)不可撤销、排他

及唯一地委托给受让方行使, 且受让方系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作为

受让方的普通合伙人,乙方应确保受让方亦同意接受前述表决权委托。在委托期

限内,受让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受托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股东权利:

    (1)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标的公司股东大

会;

    (2) 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标的股份参加

投票选举;

    (3) 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

件或标的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表决权委托期间(以下简称“委托期间”)为共管账户全额收到第一期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至下列条件孰早发生之日止:

    (1) 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的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 协议双方就解除或终止表决权委托事项协商一致并签署的书面文件

生效之日。

    3、甲方和乙方同意:
    (1) 在委托期间内, 由受让方委派一人代表甲方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
                                   6
该代表按照受让方的指示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行使委托表决

权,甲方应采取一切行为配合受让方及其委派人士行使前述权利;

    (2) 在委托期间内, 甲方如自行行使委托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

份证明参加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

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 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受让方委派

人士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3) 上述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受让方可对标的公司股东大会的各项

议案自行投票且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需

要,甲方应根据受让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以实现委托行使表决权的目的。

    (4) 委托期间内,标的股份如发生转增股本、送股、拆股等派生的股份

(以下统称“派生股份”),则委托表决权应及于派生股份。

    (四)标的股份的过户

    1、共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质权人指定的质押贷款的还款账户之日,甲方开

始办理标的股份现有质押的解除手续,并于三(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标的股

份现有质押登记解除的当日或次一个工作日,转让方应办理将标的股份质押登记

于受让方名下的手续,直至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受让方名下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的时间。

    2、各方同意,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 转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本次交易合

规性审查的申请文件,受让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1)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已全额支付至共管账户;

    (2)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

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3、在交易所就框架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事宜出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

户手续所需的且内容符合框架协议约定的确认意见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

双方应共同负责办理就甲方质押给受让方的标的股份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和将标

的股份过户给受让方的变更登记。

    4、标的股份过户之日即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标

的股份的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对标的股份
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7
      5、过渡期内,标的股份的损益将由受让方享有。

      (五)上市公司出售和受让部分子公司股权
      自框架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启动将其持有的部分子公司股
权出售予甲方以及向甲方受让上海界龙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界龙联
合房产”)股权的程序。
      1、甲方同意,其拟向上市公司购买的子公司及其股权比例如下:
                                              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   甲方拟向上市公司购
序号               公司名称
                                                      比例           买的股权比例
  1        上海界龙浦东彩印有限公司                 100%                 100%
  2       上海界龙印铁制罐有限责任公司               60%                  60%

                                              直接持股 60%,通过
                                              上海界龙永发包装印
  3       上海光明信息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100%
                                              刷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40%,合计 100%
  4       上海界龙现代印刷纸品有限公司               88%                  88%

         上海界龙柒壹壹壹文化创意发展有
  5                                                 100%                 100%
                     限公司
  6        上海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                 100%                 100%
  7      上海界龙派而普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100%                 100%

  8        上海界龙中报印务有限公司                80.81%               80.81%


      2、甲方同意,其拟向上市公司出售的界龙联合房产的股权比例如下:
                                                                   甲方拟向上市公司出
序号               公司名称                   甲方持有的股权比例
                                                                     售的股权比例
  1        上海界龙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17%                   17%


      上市公司受让界龙联合房产 17%股权后,将持有界龙联合房产 100%股权。
      上市公司具体能否实施上述股权的出售及购买以及拟置出和受让的相关子
公司股权的范围、比例等具体事项由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决
策程序作出的决议确定。
      甲方将促使上市公司届时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等子公司
和界龙联合房产进行审计与评估,届时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签署相关合同。
      框架协议各方同意,上市公司就拟置出资产置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双
方应督促上市公司、甲方和上市公司拟置出资产之间按以下原则对债权债务及担
保等事宜进行处理:
                                          8
    (1) 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之间存在的正常经营以外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项应在不晚于上市公司出售拟置出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的
十(10)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
    (2) 上市公司为拟置出资产提供的担保应由上市公司和甲方根据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解决处理;
    (3) 甲方应确保上市公司与拟置出资产之间人员的独立性(确保劳动关
系、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一致性);如上市公司出售拟置出资产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办理完毕后还存在人员社保、公积金的代缴情况的,则由实际用工方承担相
关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的缴纳费用。

    (六)过渡期安排

    1、过渡期内, 甲方应遵守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的规定,
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

益;乙方应确保受让方遵守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受让方的规定, 履行其应

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过渡期内,转让方承诺:

    (1) 转让方促使标的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 并遵守法律法规、

标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 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于《执行协议》签署后召开董事会审议聘任

受让方推荐的一名人员担任标的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并作出决议,该等人员聘任

后按标的公司的规定履行副总经理的职责;

    (3) 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正常稳定进行,妥善维

护标的股份以及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状态,除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不利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不发生重大影响;

    (4) 转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就签署日后发生的可导致其在框架协议项下转

让方陈述或保证或承诺或同意的任何违反的事件、情形和事实告知受让方。

    3、过渡期内, 乙方承诺确保:

    (1) 受让方在行使委托投票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得损害标的公司和甲方的利益;
    (2) 受让方不得提议标的公司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为受让方及其关联
                                     9
方提供担保、与受让方及关联方进行交易、以标的公司的资产为除标的公司及子

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等,亦不会对上述议案行使赞同票;

    (3) 除受让方按框架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股份外,受让方及其关联方在

过渡期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增加表决权。

    (七)交割后关于标的公司的约定

    1、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完

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以及变更过程中的承接、对接工作及印章、证件的

交接工作。

    2、标的股份交割后,乙方承诺应安排受让方负责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尽快解

除甲方为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自交割日至前述担保解除之日期间内,乙方承诺

将安排受让方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与甲方担保责任相当的反担保。

    (八)违约责任

    1、框架协议签署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框架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框架协议

其他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该一方对其他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

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2、若受让方未在框架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署《执行协议》等相关协

议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督促受让方签署《执行协议》或与乙方、丙方协商

解除框架协议。若甲方选择要求乙方继续督促受让方签署《执行协议》,在逾期

期间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 200 万元的违约金,丙方同意,在总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范围内,前述违约金可直接在其根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支付的意向金

里扣除;在该情形下,框架协议约定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的先决条件

调整为甲方向丙方退还扣除前述违约金总额后剩余部分的意向金(若无剩余,则

甲方无需退还意向金,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应与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同

时支付)。若框架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框架协议的,则丙方根据《股份转让意

向协议》支付的 5,000 万元的意向金不予退还。

    3、如受让方逾期支付框架协议项下任意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

一日,乙方应该确保受让方向甲方支付该笔应付未付款项每日 1‰的违约金。

    4、若受让方违反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乙方应确保受让方按框架协议的相
关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对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向甲方承担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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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责任。

    5、上述各项违约责任条款相互独立,守约方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上述一项或

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因一方的违约致使其他方采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

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用。

    7、若各方后续签署的《执行协议》对违约责任有另行约定的,则以《执行

协议》的约定为准。

       四、其他有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受让方尚需根据框架协议与转让方磋商、确认并另

行签署《执行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等交易文件,本次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

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框架协议签订后涉及的后续事宜,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格玛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桓冠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相关安排之框架协

议》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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