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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7-05  

						 证券代码:600837             证券简称:海通证券            编号:临 2017-033
 债券代码:122311             债券简称:13 海通 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7 月 12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7 月 14 日
         摘牌日:2017 年 7 月 14 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开始支付本期债券 3 年期固定利
率品种 2016 年 7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
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3 海通 04(122311)
    (四)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分为 3 年期固定利率、5 年期固定利
率和 10 年期固定利率三个品种,其中 3 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人民币 56.5
亿元,票面利率为 5.25%。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
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
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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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7 月 14 日,前
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七)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 年 8 月 1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九)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十)信用评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
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25%,每手“13 海通 04”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2.5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
民币 1,000 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 565,000 万元整。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11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7 月 12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7 月 14 日
    (四)摘牌日:2017 年 7 月 14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海通 04”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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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
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
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
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海通 04”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
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3 海通 04”债
券兑付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341018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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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邮政编码:200001。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少华、蒋泽云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7 层
   联系电话:021-23219475
   传真:021-63410184
   邮政编码:200001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颐岚、常唯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2、23 层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6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4 日




                                    4
附件一:

                 “13 海通 04”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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