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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2-28  

						                               法律意见书




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 614 号]




     2017 年 12 月 27 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兰台意字(2017)第 614 号


致: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兰台(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长虹”)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四川长虹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

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评价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7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合计 87 名,代表股份 1,193,201,7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478%。

    除上述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4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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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和计票。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
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虹扬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70,986,465         88.7333       8,991,174         11.2390      22,100            0.02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70,986,465        88.7333        8,991,174        11.2390       22,100            0.0277



    2、审议通过《关于长虹佳华控股有限公司为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 5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1,184,423,070      99.2642       8,755,174          0.7337      23,500             0.0021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注册发行不超过 30 亿元短期融资券和 50 亿
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1,184,529,570      99.2732       8,647,474          0.7247       24,700             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3
                                                                          法律意见书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112,862,750       92.8644     8,647,474     7.1152        24,700        0.0204



    4、以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票)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是否当选

                                                  权股份的比例(%)

 4.01       王悦纯         1,185,935,133                 99.3909               是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4 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四川长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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