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投资建设智能制造产业园智慧显示终端项目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的 独立董事,对四川长虹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建设智能制 造产业园智慧显示终端项目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 190,270.47 万元建设智能制造产业园智慧显示终 端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完善平板电视、数字电视暨物联网终端产品 等产业的布局,提升平板电视整机制造和数字电视暨物联网终端产品生产和前端 配套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工商产业规模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和促进产业持续 稳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投资建设智能制造产业 园智慧显示终端项目的议案》。 签名: 周 静(签字) 李东红(签字) 马 力(签字) 2019 年 5 月 17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