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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川长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8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审核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相
关事宜的议案》,现就此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
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有关事项。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公司融资需要,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签名:


         周   静(签字)                     李东红(签字)




         马   力(签字)




                                                       2020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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