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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湖创业: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09-08-04  

						股票代码:600840 证券简称:新湖创业 公告编号:2009-22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

    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换股吸收合并浙江

    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创业”)方案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公司并于2009 年7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批复的公告》。为充分保护对本次合并决议持异议的新湖创业异议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已于2009 年7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湖中

    宝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本次吸收合并由新

    湖中宝向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现发布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本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 在新湖创业股东大会正式表决本次吸收合并事项时,明确投出有效反对

    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新湖创业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的新湖创业股东属于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异议股东在新湖创业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后买入的或先卖出后又买入的新湖创业股份不属于有权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份,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3.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2009 年8

    月3 日至2009 年8 月5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

    议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新

    湖中宝按照7.11 元/股的价格支付转让价款,相应的股份将过户给新湖中宝。

    4. 2009 年7 月31 日为新湖创业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后新湖创业股票将停

    牌直至新湖创业股票退市,如异议股东未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申报行使现金选

    择权,其所持新湖创业股票将强制转换为新湖中宝A 股股票。5. 行使现金选择权等同于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以7.11 元/股的价格卖出新湖

    创业股票。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新湖创业股票的收盘价格为23.62

    元,高于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价格。若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可能

    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异议股东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本公告仅对新湖创业异议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

    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股东欲了解本次合并和现金选择权的详细情

    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新湖创业/本公司/

    公司

    指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 指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换股吸收合

    并/本次合并

    指

    新湖中宝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新湖创业,新湖中宝

    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新湖创业终止上市并注销法

    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权益并入新湖中宝的行为

    异议股东 指

    在新湖创业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合并方案时投出有效反

    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的新湖创业股东

    现金选择权 指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可选择将其持有的新湖创业股份

    按照7.11 元/股的对价转让给新湖中宝,并获得由新湖

    中宝支付的相应现金对价的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申报

    期/申报期

    指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可以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期间,

    具体时间为2009 年8 月3 日至2009 年8 月5 日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期间

    现金选择权实施

    日

    指

    新湖中宝受让新湖创业异议股东持有的且成功申报了

    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对价之日

    有权行使现金选

    择权的股份/异议

    股份

    指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在表决通过本次合并方案的股东

    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并且一直持续持有至现金选择

    权实施日的股票,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

    先卖出后又买入的股票不得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有权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根据本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为充分保护

    新湖创业异议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由新湖中宝为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

    提供现金选择权。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是指在新湖创业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本次

    合并方案时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

    金选择权实施日的新湖创业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是指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在新湖创业200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并且一直持续持有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的

    股票,在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买入或者先卖出后又买入

    的股票不得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

    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二、 现金选择权的对价

    根据本次合并方案的有关约定,本次现金选择权的对价为7.11 元/股,即有

    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新湖创业异议股东可以7.11 元/股的价格卖出其所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三、 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

    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期间为2009 年8 月3 日至2009 年8 月5 日的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期间。

    四、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程序

    1. 异议股东若要行使现金选择权,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并在确保于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能够到达公司的基础上, 以特快专递或亲自送达方式向公

    司提交经其有效签署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函》的

    原件, 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以传真方式向公司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 自然人股东:本人填写并签署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

    选择权申报函》(有关样本见附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复印件、2008

    年12 月24 日(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的持股

    凭证、2009 年7 月31 日(新湖创业最后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持股凭证、

    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2) 法人股东: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函》(有关样本见附件)、现行有效的并加盖法人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券账户复印件、

    2008 年12 月24 日上交所收市后的持股凭证(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2009 年7 月31 日(新湖创业最后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后的持股

    凭证、联系人和有关联系方式。

    2. 异议股东应按上述要求于申报期内向公司提交申报材料,逾期提供申报

    材料、提供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上述要求将视为无效申报。

    3. 申报期结束之后,公司将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进行核查,

    并将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份向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

    4. 对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新湖中宝将以银行划款的方式

    向行权的异议股东进行现金支付,并由公司统一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票过

    户手续。

    五、 有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的数量确认

    1. 对于新湖创业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

    法冻结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如果就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则其申报无效。

    2.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在申报期内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

    大于其证券账户中实际持有的未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异议

    股份数量,则有效申报数量为该股东实际持有的未设定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

    被司法冻结的异议股份数量;如果等于或小于其证券账帐户中实际持有的未设定

    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的异议股份数量,则有效数量为申报的异议

    股份数量。

    3. 对于在申报期间内进行多次申报的异议股东,公司将以最后一次收到的

    现金选择权申报股份数量为准,其余的申报均视为无效申报。4. 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份于实施前被全部或部分设定质押或其

    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异议股份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六、 费用

    公司异议股东向公司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不需向本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在办

    理有效申报的异议股份的转让确认及过户手续时, 转让及受让双方各自按股票

    交易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因费用不足导致过户失败的,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七、 现金选择权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停牌

    2009 年7 月30 日

    (T 日)

    公告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

    2009 年7 月31 日

    (T+1 日)

    新湖创业最后一个交易日

    2009 年8 月3 日至

    2009 年8 月5 日

    (T+2 日至T+4 日)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停牌*

    注:2009 年7 月31 日为新湖创业最后一个交易日,自2009 年8 月3 日起

    新湖创业股票将停牌直至退市。

    公司将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完成后,尽快公告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果,并办理

    新湖创业退市、转股相关事宜。

    八、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异议股东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申报,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申报将被

    视为无效申报;异议股东虽按本公告的要求进行申报,但因不可归责于公司的第

    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特快专递公司未能按时将有关原件送至公司)导致异议

    股东未能有效申报的风险将由异议股东承担。

    2. 行使现金选择权等同于异议股东以7.11 元/股的价格卖出异议股份,请投

    资者慎重判断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风险。

    九、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相子强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 号

    电 话:0571-85065367

    传 真:0571-85101870

    特此公告。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

    申报函

    申报人声明:本公司/本人作为本次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

    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创业”)的异议股东,是在对本

    次合并方案及其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充分知晓的情况下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本公司/本人作为本次合并的异议股东,特就本公司/本人现持有的新湖创业

    异议股份委托新湖创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行使

    新湖创业现金选择权。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自签署日至新湖创业异议股份现金选择权方案实施完毕

    之日。

    申报人持有的异议股份数: ____________股

    申报人股东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人申报行权的异议股份数: __________股

    申报人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价格:7.11 元/股

    申报人收款的银行卡号(法人股东提供银行帐号):

    申报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填写法人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适用于法人股东):

    申报人联系电话:

    申报人传真号码:

    申报人联系地址:

    申报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适用于法人股东):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