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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柴股份: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1-1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吴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
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2017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
         以现场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等议案,该
         议案授权董事会秘书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筹备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
         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1.2、 2018 年 1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和香港《文汇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1.3、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


   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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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柴
      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 2636 号)办公大楼会议室
      举行。


2.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的 9:15-15:00。


2.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3.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1 人,代表股份 432,820,1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9395%。
      其中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为 416,556,6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0629%,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6,263,475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765%。


3.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
      股份 15,35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718%。其中内资股股东
      (A 股股东)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5,342,6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1.7703%,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共 2 人,持有公司股份
      数为 13,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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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以上 A 股股东为截止 2018 年 1 月 1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B 股股东为截止 2018 年 1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4、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4.1、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关于公司董事变更的议案》。


4.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
      议案提出。


4.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5.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7 人,代表股份 448,176,2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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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711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416,556,66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8.0629%,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持有公
          司股份数为 16,263,47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8765%。参加网络
          投票的内资股股东(A 股股东)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5,342,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703%,外资股股东(B 股股东)共 2 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3,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16%。


    5.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签署,正本四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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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签字页)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刘东                     经办律师:韩春燕
                                              吴   颖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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