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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同济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19-05-17  

						     证券代码:600846 股票名称:同济科技 编号:临 2019-013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9 年 4 月 17 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十条 原《公司章程》其他
                                            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涉及索引条款的相应
                                            调整。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1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或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2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计划;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定的其他事项。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另行通知 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另行通知的地
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主管部门 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采
的要求采用网络或其它方式为股东参 用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以 会的,视为出席,公司以股东集中存管机
股东集中存管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确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确认股东的合法有效身
认股东的合法有效身份。                     份。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通过的其他事项。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新增     第五章党的组织,原《公司章
                                           程》其他章节序号依次顺延,涉及索引条
                                           款的相应调整。
                                           第九十六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

                                       3
    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
    中国共产党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
    (二)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
    或任命产生;
    (三)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的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九十七条     党组织工作机构:
    公司党委、纪委设专门的工作机构——党
    委(纪委)办公室。
    第九十八条     编制、经费和活动支持
    (一)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二)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公司管理费列支。
    (三)公司党、工、团组织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共产
    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开展党、工、
    团的活动。
    第九十九条     党委工作:
    (一)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依法
    行使职权;
    (四)切实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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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参与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投资
                                        的决策,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和大额资
                                        金的使用,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
                                        项;
                                        (六)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
                                        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
                                        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条 纪委工作: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在公司的执行情况;
                                        (三)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
                                        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
                                        重要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教育;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
                                        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报请党委及上级纪
                                        委后,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处理决定;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
                                        权利;
                                        (九)其他应由纪委决定的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5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务。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
                                               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
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
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第一百二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过。                                           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在公 司 控 股 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位担任除董、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6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

    《公司章程》除上述修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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