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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万里: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7-12-04  

						 股票代码:600847           股票简称:*ST 万里        公告编号:2017-076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里股份”)于近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重
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4081)存在以下
问题:

    (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你公司 2012 年 7 月 3 日披露的《万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
年产 300 万只汽车起动型免维护蓄电池项目拟投入 24066.3 万元,其中,固定资
产投资 19006.7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5059.7 万元;公司年产 1500 万只电动车电
池项目拟投入 26541.6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18245.9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8295.6 万元。你公司 2016 年从上述两个募投项目分别支出 2253.07 万元、1156.44
万元募集资金购买生产原材料,未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使用。你公
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6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财务数据不准确

    2016 年 5 月 31 日,你公司将支付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 2015 年审计费 75.47
万元从“管理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调整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重组发行费
用”,导致你公司 2016 年半年报多计净利润 75.47 万元,占 2016 年半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10.93%。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
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提醒你公司切实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快速进行了整改。对上述第(一)项发现的募集资金有关问
题,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将前述购买生产原材料的资金 2253.07 万元、
1156.44 万元归还至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对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在《万里股份
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7-029)
中予于披露(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报
告);对上述第(二)项发现的问题,公司已于 2016 年 12 月进行了纠正。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深刻反思在募集资金使用、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
足,切实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公司相关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
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