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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东电脑:涉及诉讼的公告2017-10-17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华东电脑             编号:临2017-032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137,717,936.05元及剩余工程结算款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22,402,117.6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化利率8%计算暂计至2017年10月9
日共732天为137,717,936.05元*8%/360*732天,并实际主张至被告最终支付完毕
之日)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因与广州云
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公司”或“被告”)存在合同纠纷, 于
2017年10月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7)粤01民初352号】。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事实和理由
    2015 年 5 月 26 日,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
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1)系统公司系“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
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承包方,承包 B、
C、D 栋机房装修工程、低压配电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给排水工程、监
控中心显示系统。2)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231,806,443 元,最终结算价以被告
签确的单价及被告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审核数量计算;其中,(1)竣工验收后,被
告应向系统公司支付已签确的款项人民币 211,806,443 元的 50%,即人民币
105,903,221.5 元。(2)项目竣工验收 1 年内,被告向系统公司支付最终结算总价
的余款,项目竣工验收后 7 日内由被告提交后续付款的计划安排,并以未支付部
分的金额为基础按照年化利率 8%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天进
行计算。3)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条款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构成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与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电
信”)签订租赁协议,将工程出租给第三人广州电信。同时,第三人广州电信与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达成协议,由
百度公司成为工程的最终用户。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系统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40,000,000 元。系统公
司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并于 2015 年 9 月底交付最终用户百度公司使用至今。
但是,云硕公司始终拒绝向系统公司签确工程验收合格单。而(2016)粤 01 民
初 272 号以及(2017)粤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均确认被告以及最终用户已经使
用施工工程。
    有关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6-047)、《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
讼终审判决的公告》(临 2017-0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 14 条,因最终用户百度公司已经进场使用,则自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即 2015 年 9 月 30 日起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因此,被告应于工程竣工一年即 2016
年 9 月 30 日内向系统公司支付剩余工程结算款。
    经上海财瑞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 283,621,157.55 元,
扣除被告已支付的预付款人民币 40,000,000 元以及(2016)粤 01 民初 272 号以
及(2017)粤民终 172 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 105,903,221.5 元,尚欠工程结算款
人民币 137,717,936.05 元未予支付。
    2015 年 12 月 29 日,系统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由原告以吸收合并的形
式对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予以承继,因此,
原告有权成为诉讼主体向被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
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剩余工程结算款人民币 137,717,936.05 元;
    2 、 请求 法 院 依法 判令 被 告 支 付剩 余 工程结 算 款 的 资金 占 用费人 民 币
22,402,117.6 元;(自 2015 年 10 月 8 日起按年化利率 8%计算暂计至 2017 年 10
月 9 日共 732 天为 137,717,936.05 元*8%/360*732 天,并实际主张至被告最终支
付完毕之日)
    以上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160,120,053.65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
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