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王方华、 韦俊、钱志昂,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 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并经审慎分析后,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江波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王方华、韦俊、钱志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