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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7-10-12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7-096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 14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4,176.9076 万元。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判决非终审判决,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
     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起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接到民事诉状时间:2016 年 1 月 19 日(快递)
    管辖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智伟、李留其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公路第 1 合同段项目经理
部(诉讼期间,该项目部已被公司撤销,原告撤回对其起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光、张宝

     二、诉讼案件情况

    2013 年 8 月,公司商丘项目部与郭红签订《工程劳务协作合同》,
由其协助完成商登高速第一合同段 K3+138(300)- K8+500 段的路基
土石方工程。

    因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变更事项,2015 年 11 月 10 日郭红向河
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暂计
4,176.9076 万元(后变更减少至 2,528.4553 万元),并自 2014 年
11 月 15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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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
豫 14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红工程欠款 15,290,128 元及
利息(利息自 2014 年 11 月 15 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驳回郭红的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 168,55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73,557 元,
由公司负担 100,000 元,由郭红负担 73,557 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非终审判决,因此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2 日



 报备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 14 民初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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