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7-05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18-055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
于核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1934 号)核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
建股份”)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07,36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公司实际发行 107,360,000 股 A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38 元/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0,236,800.00 元,扣除各项发
行费用人民币 18,675,592.90 元 (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1,561,207.1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360,000.00 元,
增加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人民币 1,057,109.03 元,增加资
本公积人民币 345,258,316.13 元。2018 年 3 月 2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
全部到位,并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出具的《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8)
020375 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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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国银行哈尔滨中银大厦
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山东龙郓建设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哈尔滨中银大厦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2018-015”、
“2018-034”号临时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黑龙江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2018-050”号临时公告)。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8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人民币 1 亿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发布的“2018-019”、“2018-020”号临时公告)。
2018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
至 2018 年 3 月 22 日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355.63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
“2018-042”号临时公告)。
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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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2018-043”、“2018-052”
号临时公告)。
变更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郓城县城区道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9,856.12
五莲县城北工业区道路及市政管网工程 PPP 项目 12,100.00
佳木斯市 2017 年国省道改扩建 PPP 项目 8,200.00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合计 45,156.12
截至 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原计划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15,000.00 万元已作为流动资金使用,10,0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已
作为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尚未实施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五莲县城北工业区道路及市政管网工程
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五莲龙建城北市政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佳木斯市 2017 年国省道改扩建 PPP 项
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佳木斯市龙佳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
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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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五莲龙建城北市政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同保荐机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五莲项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佳
木斯市龙佳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同保荐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佳木
斯项目)(上述新签协议以下统一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
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18 年 7 月 4 日,本次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五莲龙建城北市政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80120002000811 0
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
佳木斯市龙佳公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65010078801900000547 0
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营
业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①五莲龙建城北市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②佳木斯市龙佳公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统一简称“乙方”)
丙方:①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埃德蒙顿支行
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以下统一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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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 方 ① 已 在 丙 方 ①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账 号 为
21080120002000811。该专户仅用于五莲县城北工业区道路及市政管网
工程 PPP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②已在丙方②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5010078801900000547。该专户仅用于佳木斯市 2017 年国省道改扩建
PPP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作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对甲、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
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君、孙迎辰可以随
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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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
或者在甲方、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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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5 日
报备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五莲项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佳木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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