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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春兰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7-11  

						          证券代码:600854        证券简称:春兰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7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8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19,458,538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389,170.76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7/16        -                  2018/7/17        2018/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春兰(集团)公司、泰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泰州春兰销售公司共计 3 家股

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 元,待个人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23-86663663


特此公告。




                                               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