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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长峰: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2-02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18-005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四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04 年 1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66 号《关
于核准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通知》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
人民币普通股 6,5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 31,135 万元,扣除承销佣金、保荐费、
网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后为 28,711.6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05 年 1 月 17 日全部存入本公司指定的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北京永定路支行 91220154800000136 募集资金专用帐户内,经岳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岳总验字[2005]第 A0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化情况
    2017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十九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暨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募集资金未使用的 13238.36 万元(含利息)额度进行变更,其中的 8000 万元用于
增资全资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科技”),
使长峰科技注册资金增资至 2 亿元。增资资金用于“指挥云系统创新及产业化项
目”的产品创新及产业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发布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4 号)。
    2017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暨部分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
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61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召开十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年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管理本次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2月1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存储金额(元)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1                            91220078801100000237             0
           北京永定路支行
      注:截至2018年2月1日,公司尚未对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
施增资,故该专户存储金额为零。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主体:
      甲方: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
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子公司,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9122007880110000023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永定路支行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指挥云系统创新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
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赵凤滨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但丙方和丁方应对乙方专户资料采取保密措施,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
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由泄露方承担。

    五、丙方按月(每月 1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甲方、丁方。

    六、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或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