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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能源: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4-3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期内认真审议董事会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对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
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现将 2018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陈宋生先生、李光明先生和苏大卫先生担任,
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于 2018 年 4 月届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了换届选举。
经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及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3 人,由陈宋生先生、李光明先生和贾晓钧先生担任,苏大卫先生因
届满换届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履历情况如下:

    陈宋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至 2002 年 8 月,任江
西省审计厅副处长;2007 年 9 月至今,任北京理工大学会计系主任;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2 月至今,任远光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8 月至今,任重庆秦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李光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49 年 10 月生,大专学历,
  高级工程师;曾任燃料化学工业部石油电机厂电机车间主任,石油化学工业部办
  公厅副处长,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科学技术发展部处长,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技推
  广中心副主任,现已退休;曾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贾晓钧,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10 月生,法学学士学
  位,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所副主任,现为青岛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
  员会委员;曾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我们认真列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和各委员会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

      (一)出席 2018 年股东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独立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会议

陈宋生          2                  0               3            是

李光明          5                  0               0            否

苏大卫          2                  0               0            否

贾晓钧          1                  0               2            是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5 次股东大会。其中,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陈宋生先生、贾晓钧先生请假未参加会议,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陈宋生先生、贾晓钧先生请假未参加会议,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独立董事陈宋生先生请假未参加会议。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
  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 2018 年董事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
               本年应参加   现场出席    以通讯表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姓名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董事会次数   次数        决次数     次数
                                                                         席会议

 陈宋生        26              2            24         0         0       否

 李光明        26              2            24         0         0       否
苏大卫     6               2        4         0         0      否

贾晓钧     20              0        20        0         0      否

    报告期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了 5 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召开 21 次会
议,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内容,审查了表决程序,认为所有议
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均符合法定程序;议案符合公司实际,规范、合法、有效。
2018 年度,我们对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
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在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我们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会议,对公司的规
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在履行职务时,我们重视到现场调查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对公
司重大事项进行问询并实地考察,获得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在公司的配
合下,我们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 2018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上,我
们就《关于公司为境外子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为设立的境外全资子公司拟在境外发行额度不超过 5 亿的美元债券提
供担保,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日常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将对本次发行的资金流向与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
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在 2018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上,我
们就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和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2017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

    (2)公司的全部对外担保均为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下属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是基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
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
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17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
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综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对《关于中天能源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 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25,841,948.61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26,105,847.96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36,693,916.19 元,按规定提取法定
盈余公积金 18,941,193.18 元,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全体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70,470,738.59 元。

    根据 2017 年度公司盈利状况,在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的
基础上,为回报股东,公司 2017 年利润分配预案如下:以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 元(含税),共计约
人民币 163,998,525.48 元(含税),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本次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总数,占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95.20%,占公司 2017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1.19%。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的过程中,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与讨论,我们认真审
阅了公司 2017 年度利的分配预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现状,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对《关于中天能源 2017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续聘 2018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
验,2017 年度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允的审计原则,
为公司出具的各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7 年度各项审计
工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验
丰富、工作严谨,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
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 1 年

    4.对《关于中天能源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如下:

    2017 年度,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
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5.对《关于中天能源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
公司编制了《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委托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专项报告进行鉴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 ZB10368 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内容
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公司已
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6.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董
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履职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

    7.对《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提请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公司及下属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所属下属公司的融
资能力,系出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
背的情况。

    (三)在 2018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我们就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 14,5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以 14,5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四)在 2018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我们就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公司正在履行的关联交易是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定价方
法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及市场原则,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符合关联交易规则,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是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未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我们
就《关于总裁辞职及聘任总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邓天洲先生个人履历及相关材料的认真审阅,我
们未发现邓天洲先生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情形;其教
育背景、专业水平、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本次公
司总裁的提名、聘任、审议及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其任职资格及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
公司董事会聘任邓天洲先生为公司总裁。

    (六)在 2018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我们
就《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更换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
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
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3.公司更换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本次更换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质
量,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 2018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我们
就《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 7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要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
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
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以 7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八)在 2018 年 9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我们
就《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董事长黄博先生提名,
经公司第九届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徐天啸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1.徐天啸先生具备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且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徐天啸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无异议。

    3.公司任命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徐天啸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在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我们
就《关于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 14,5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
期限,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 14,500 万元,若归还至原募集资金专户中,存在被法院冻结的风险,将前次
使用不超过 14,500 万元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延长有利于维
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延长 14,5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8 年度内,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和其他相关资
料,我们均认真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不存在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相关核查关联交易程序合规、合法,公司的关联交易认定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就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我
们认为:

    1.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合
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
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
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18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
逾期担保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情况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况符合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1.2018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

    2.公司的全部对外担保均为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是基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
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
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18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
逾期担保情况。

    综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关联有的
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合规,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工作,审议通过了换届选举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方案可行,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审查 2018 年
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薪
酬考核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同意公司的各项薪酬管理制度。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改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更换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立信中
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
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更换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更换事项是基于公司发
展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质量,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
益。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自身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梳
理,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8年度,公司共披露了113份临时公告,披露了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
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我们认为2018年度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遵守了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
相关规定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以及公司《公司控制规范体系手册》的要求进行内控规范,作为独立董事,
我们以审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
建议,指导公司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计,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分别在专门委员会中担任委员或召集人。
2018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运
作规范。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所述,作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8 年度严格按
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
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行业最新技
术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公司的发展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
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19 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同时,也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陈宋生     李光明   贾晓钧
                 201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