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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19-04-30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2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公司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股东大会违反上述规定审批公司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担保损失的,有关责

任方应当按照《公司法》或其他有关规定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4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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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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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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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8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

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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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上市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相应股票账户卡、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应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

及相应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应持股凭证。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如为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普通合伙人,下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以及相应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相应持股凭证。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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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

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即总裁,下同)、联席总经理(即联席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



                                    11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如半数以上董事仍无法推举出主持人,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

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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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3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

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以特别决议通过范围外的对外担保;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公司股票;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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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的债务、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相关股东应当回

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如关联股东对此提出

异议,则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三)关联股东无异议或者虽然关联股东有异议,但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其应

当回避表决的,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回避的,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

议无效,重新表决;


    (六)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16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

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

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

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

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

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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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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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的会议纪录中作特别说明。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的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次日起。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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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

内容和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

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

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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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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