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能源: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108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收
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协
助执行通知书》【(2019)赣执保 53 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 司冻 0612-03 号)文件。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相关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中天能源关
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2),
系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
或“原告”)与被申请人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绿能”)、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天资产”)、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
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
分公司申请冻结了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7 年 5 月 16 日,原告华融资产与被告武汉绿能、被告中油三环签订编号
为[江西 Y13170053-1]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被告中油三环将其对被告武汉
绿能拥有的 3 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华融资产。同日,华融资
产与被告武汉绿能签订编号为[江西 Y13170053-2]的《还款协议》,《还款协议》
中约定:1、被告武汉绿能确认对原告负有金额为 3 亿元人民币的债务。2、经被
告武汉绿能申请,原告给予被告武汉绿能 12 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即自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3、如被告武汉绿能未能按上述约定偿还重组债务,
则原告有权对全部未还的重组债务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提高至 25%/年,同时,
被告武汉绿能应自逾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该应还未还部分重组债务按每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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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五支付违约金;4、对重组宽限补偿金,被告武汉绿能应于每自然季末月的
20 日向原告支付当期重组宽限补偿金;同日,原告华融资产与被告中天能源、
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保证协议》,约定由被告中天能
源、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对编号为江西 Y13170053-2 的《还款协
议》中载明的原告对被告武汉绿能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偿还了 115,000,000 元重组债务本金及部
分重组宽限补偿金,剩余 185,000,000 元重组债务本金尚未支付。原告华融资产
要求被告偿还重组债务本金人民币 185,000,000 元及重组宽限补偿金人民币
40,453,333.3 元(暂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
公司知悉后,对该合同与担保流程进行了自我核查,未发现与本合同相关的
任何担保合同文本及提供担保的有关内部审批流程的有关记录和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议文件。
二、公司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公司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切实、严格的执行,
并进行了深刻反省,决定立即开展内部整改工作。公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
深入的分析,决定从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管理、内控执行等方面全面、深入开展
自查整改,并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查漏补缺,积极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尽快解决上述违规事项。
由于以上担保事项未查询到履行审批流程文件的原始资料,公司就目前所掌
握的资料,本着为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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