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三)2020-01-13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00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
担保的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4.1(五)条规定,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被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6)。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披露了《关
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2019-068、临2019-079、
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
为176,67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
25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19-107)、《关于对外
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19-140)、《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
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9-158)、《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临2019-165),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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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108),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
下简称“华融资产”)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
绿能”)、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天资产”)、北京中油三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三环”)、
邓天洲、黄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武汉绿能向华融资产偿还债务
本金18,500万元、支付宽限补偿金4,045.3333万元、律师费10万元,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资产、中油三环、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
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0 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
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 1879
号。因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的上诉。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预交的 1,169,066.67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详见《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5)。
2、2019 年 10 月 19 日、2020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
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 2019-146)、《关于对外担保事项进展的公告》(临
2020-004)。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一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
院于 2019 年 7 月 10 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9)津 03 民初 148 号、(2019)
津 03 民初 149 号、(2019)津 03 民初 150 号。
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 03 民初 148 号,
判决(一)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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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未付租金
60,878,125 元和提前到期租金 62,743,125 元,共计 123,621,250 元;(二)被告
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 告中 民国 际融 资租赁 股份 有限 公司 支付逾 期付 款违 约金 ;保证金
10,000,000 元首先冲抵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剩余,冲抵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
(三)被告邓天洲、黄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
邓天洲、黄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
中能燃气有限该公司追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原告中民国际
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的
质押物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述第一、二给付事项向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在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后,相应的租赁债权转移给被告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六)被告
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长春中
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则其他各被告对于原告中
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七)驳回原告中民
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83,084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邓天
洲、黄博、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将对本案提起上诉。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的违规担保本金余额为173,670万元。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相关违规问题,并根据相关事项的
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但因存在尚未结案的诉讼,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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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
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4.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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