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1-17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009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司法裁判确定的武汉绿市
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公司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
嘉茂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 501,666,666.68 元及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19 年 8 月 2 日、2019 年 8 月 3 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了《中天能源关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先生及
黄博先生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5)、《关于存在对
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5),系嘉茂通商业保理(深
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茂通”)与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武汉绿能”)等保全一案,由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天资产”)、薛向东、邓天洲、陈方、黄博、宁晓艳、程惠萍提供连带
担保。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武汉绿能给付嘉茂通保理首付
款 50,000,000 元,融资期内欠付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 1,666,666.68 元,给付嘉
茂通逾期的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及违约金;公司、中天资产、邓天洲、黄博、宁晓
艳对上述武汉绿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向武汉绿能追偿。
二、进展情况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10 日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0)京 03 执 141 号。因《民
事判决书》(2019)京 03 民初 96 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嘉茂通向北京市第三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0 年 1 月 7 日立案执行,责令公司、中天
资产、武汉绿能、黄博、邓天洲、宁晓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
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北京市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公司、中天资产、武汉绿能、黄博、邓
天洲、宁晓艳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
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自
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如武汉绿能未能履行上述义务,
则公司需向嘉茂通支付执行标的金额 501,666,666.68 元及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