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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18-03-21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8-00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暂不涉及具体金额。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法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
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以下简称本案),并于2017
年9月20日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送达申请人.具体内
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23、临2017-019)。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业已受理,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和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二、 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诉讼的案件事实及其理由
        本案中,广州仲裁委在无法定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申请
不予接受;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接受,致使本案据以作出裁决的关键证
据《担保函》的真实性和本案的关键事实存疑。综上,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和第(四)
项“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之情形,故本案裁决应予以撤销。
    2、诉讼的案件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申请人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
员会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后续如裁决撤销原仲裁裁决,原时
任董事长涉嫌违规担保一案对本公司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将大大降低。因目前尚未开庭审
理,具体影响金额尚无法评估。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