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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座股份: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05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19-00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
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
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就上述违约金及案
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 5312.5689 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
务数据为准。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收到《山
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 10 民初 342 号】。现将本次诉
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曾与威海乐源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乐源”)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7
年 9 月 11 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鲁 10 民
初 342 号】,威海乐源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
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 5285.61 万元,支付经济损失 12268.18 万元。具体事项详见
2013 年 10 月 26 日、2017 年 9 月 13 日、2018 年 3 月 28 日、2018 年 4 月 27 日、
2018 年 8 月 2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 10 民
初 342 号】。判决书载明,公司已支付给威海乐源 200 万元定金,在公司根本违
约时应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由威海乐源没收,故扣除该 200 万元后,公司应支付
乐源公司违约金 5085.61 万元。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威海乐源违约金 5085.61 万元;
    2、驳回威海乐源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4、案件受理费 657533 元,由公司负担 269589 元;威海乐源负担 387944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尚在上诉期,判决未生效,对公司的最终影响视本案
双方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
已在 2018 年度财务报表中就上述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确认预计损失和费用
5312.5689 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公司将积极研究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权益,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
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