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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王府井: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20-03-10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履职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
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积极性,
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层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

    6、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制定相应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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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制定的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
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7、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
表决。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
定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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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权忠光              夏执东               王新                 金馨




                                                      2020年 3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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