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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城股份:公司章程建议修正案2019-05-07  

						        证券代码:600860           证券简称:京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9-029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建议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

        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加强公司管理,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号
1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的规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的规定比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
     配。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分配利润(合并报表)为正的情况下,采    在全部满足下列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的 5%,最近三年
(合并报表)的 5%,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的
均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的 30%。      30%:
前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
个月内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
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额达到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5%;“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出”包括对外投资、对外偿付债务或重大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资产收购等。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4)公司无特殊情况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    外);
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前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月内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额达到或者超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5%;“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包括对外投
                                        资、对外偿付债务或重大资产收购等。
                                        (5)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不
                                        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公司股票估值处于
                                        合理范围内,可以根据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4、董事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当
                                        年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在不同
                                        的发展阶段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