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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关于“15城乡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2018-05-21  

						证券代码:600861           证券简称:北京城乡          公告编号:临 2018-014

债券代码:122387           债券简称:15 城乡 01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 城乡 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1

       回售简称:城乡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回售兑付日:2018 年 7 月 2 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调整为 4.98%



    特别提示:

    1、2016 年 12 月 3 日,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

京城乡”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更名的公告》,公司名称由“北京城乡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

变更不改变原签订的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原签订的相关法

律文件对公司继续具有法律效力。

    2、根据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披露的《北

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
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北京城乡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或“15 城乡 01”)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

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率为 4.68%;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15 城乡

01”票面利率至 4.98%,即“15 城乡 01”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4.98%,并在存续

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3、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

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

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

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

接受发行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申报日: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2018 年 5 月 28 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8 年 7 月 2 日。

    7、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

城乡 01”。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15 城乡 01”的收盘价为 103.39 元/张,

略高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期间利

息。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为 3 亿元。

    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配售。

    4、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
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

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合格投资者的询价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债券

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 3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

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

存续期限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本次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

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本次债

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

全部公司债券。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

回权的公告,将同时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

利率,上调幅度为 1 至 100 个基点,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

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

人。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

发行人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0、回售申报:自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

公告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

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
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发行人关于是

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

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起息日:2015 年 6 月 30 日。

    14、付息、兑付方式:本次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来

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

    15、付息日:2016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6 月 30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6、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和 2020 年 6 月 30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7、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无担保。

    18、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联合评级出具的《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

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9、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发行对象:符合《公司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1、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上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

合格投资者询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认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下认购采取合格投资者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的形式进行。

    2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西南证券组织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
方式承销。

    23、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4、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3 年(2015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票面

年利率为 4.68%,在债券存续期内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

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决定上调“15 城乡 01”票面利率至 4.98%,即

“15 城乡 01”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 4.98%,并在存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21

    2:回售简称:城乡回售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

部分回售给发行人,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

数倍。

    4、回售申报方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申报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

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

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5 城乡 01”并接受上述关于上调“15 城

乡 01”票面利率的决定。

    6、回收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 年 7 月 2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7、投资者回售的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

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5 城乡 01”。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15 城乡 01”的

收盘价为 103.39 元/张,略高于回售价格,但后续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
资者注意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 年 7 月 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7 年 6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期间利息,利

率为 4.68%。每手“15 城乡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6.80 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15 城乡 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

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

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日收市后将

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登记期

    2018 年 5 月 22 日、2018 年 5 月 23 日、2018 年 5 月 24 日、2018 年 5 月 25

日及 2018 年 5 月 28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 城乡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8 年 5 月 22 日、2018 年 5

月 23 日、2018 年 5 月 24 日、2018 年 5 月 25 日及 2018 年 5 月 28 日正常交易时

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

为 10092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

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

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 城乡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5 城乡 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

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 城乡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8 年 7 月 2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上调公告
  2018 年 5 月 17 日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发布放弃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
  2018 年 5 月 21 日     发布“15 城乡 01”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5 月 22 日     发布“15 城乡 01”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5 月 24 日     发布“15 城乡 01”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8 年 5 月 22 日至
                         本次回售登记申报期
  2018 年 5 月 28 日
  2018 年 5 月 30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登记情况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 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5 城乡 01”完成
  2018 年 7 月 2 日
                         资金清算交割

注:因 2018 年 6 月 30 日为周六,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回售资金发放日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即 2018 年 7 月 2 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 城乡 01”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8 年 7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5 城乡 01”债券。请“15

城乡 01”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 城乡 01”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应缴纳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4、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15 城乡 01”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王禄征

    联系人:陈红

    联系电话:010-68296595

    传真:010-6821693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826

联系人:孔辉焕、张海安



特此公告。




                                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