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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内蒙华电:关于“蒙电转债”2018年付息事宜的公告2018-12-18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简称:内蒙华电              公告编号:临 2018-069
转债代码:110041          转债简称:蒙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1          转股简称:蒙电转股
债券代码:136917          债券简称:18 蒙电 Y1
债券代码:136918          债券简称:18 蒙电 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蒙电转债”2018 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2月21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2月24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8年12月28日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开发行的 187,522 万元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简称“可转债”),将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支付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7 年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蒙电转债。

    3、债券代码:110041。

    4、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187,522 万元。

    6、发行数量:共计 1,875,220 手(18,752,200 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按面
值发行。

    8、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

    (2)票面利率:第一年 0.4%、第二年 0.6%、第三年 1.0%、第四年 1.5%、
第五年 1.8%、第六年 2.0%。

    (3)债券到期赎回: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
券面值的 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4)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17 年 12 月 22 日。

    ②每年的付息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
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
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
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5)最新转股价格:2.92 元/股。

    (6)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 1 个交易日起
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18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1 日止)。
    (7)债券评级情况:主体 AAA,债项 AAA。

    (8)资信评估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9)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9、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
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
告》,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4%(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
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 年 12 月 21 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 年 12 月 24 日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18 年 12 月 28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蒙电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
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
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 16:00 时前将本年度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
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
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对于持
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工艺厂巷电力科技楼

    联系人:王晓戎、任建华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传真:0471-6228410

    2、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北楼 9 层

    联系人:张维、张登
联系电话:010-50838997

传真:010-50838995

3、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联系人:韩海萌、贾天启

联系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