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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大集团: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600865                  证券简称:百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9-016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8       -                2019/5/9         2019/5/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9 年 4 月 15 日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76,240,31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5,248,063.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9/5/8         -                2019/5/9          2019/5/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西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派发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18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根据

《关于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8 元,其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进行派发。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

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5823016


特此公告。

                                                         百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