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湖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2018-03-22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继续停牌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牌期间,公司与有关各方严
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工作,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等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
牌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2、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及评估等
工作尚未完成,且该等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要求,公司需申请股票
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3、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有助于保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
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同意公司申请
公司股票继续停牌不超过 1 个月。
梁烽、徐勇、赵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