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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雁吉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17-08-15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
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 20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收到书面买卖计划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在其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公司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立即披露
董监高减持进展情况,并书面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

                                            1
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
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上交所业务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
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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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
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股份超过 6 个月的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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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申
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
向上交所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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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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