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智慧能源: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

         电子信箱:grandallsh@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远东
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出
了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上午 9:00 在江苏宜兴高塍远东大道 6 号四楼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
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 2018 年 7 月 12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
理人,共计 11 人,共代表股份 1,421,404,78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4.0459%。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 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网络投票的共计 47 人,共代表股份 144,021,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489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 9:15-15:00。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网络投票结
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 审议通过“发行方式”

     2.03 审议通过“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4 审议通过“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2.05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数量”

     2.06 审议通过“限售期”

     2.07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用途”

     2.08 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2.09 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10 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3、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进一步收购北京京航安机场工程有限公司 49%股权
     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
     告、评估报告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适用性的说明》

     9、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1、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
     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8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李强                               叶晓红




                                                ——————————

                                                        邓宸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