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能源: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2020-01-17
股票简称:智慧能源 股票代码:600869
债券简称:15 智慧 01 债券代码:136317
债券简称:15 智慧 02 债券代码:136441
债券简称:17 智慧 01 债券代码:143016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10 号无锡金融中心 5 层 03、04 及 05 部分)
2020 年 1 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
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以及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能源”、
“发行人”、“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英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英证券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英证
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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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及远东
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
“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
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
《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仲裁。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
裁,请求裁决蔡道国、颜秋娥、蔡强支付补偿款、逾期补偿利息、公司实现债权
的费用等合计人民币 68,323.69 万元,有关情况如下:
申请人: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道国、颜秋娥、蔡强
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案件请求的内容
2015 年 7 月,公司与蔡道国、颜秋娥、蔡强签订了《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与蔡道国、颜秋娥、蔡强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
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蔡
道国、颜秋娥、蔡强合计持有的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福斯特新
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远东电池”)100%股权,并约定了应收
账款账面价值补偿义务。
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如下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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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 决 蔡道 国 、 颜秋 娥 、 蔡 强连 带 支 付江 西 远 东 电池 补 偿 款人 民 币
540,239,079.21 元。
2、裁决蔡道国、颜秋娥、蔡强连带支付江西远东电池自 2018 年 7 月 24 日
起至实际支付完毕补偿款之日止,以 540,239,079.21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
的利率计算的逾期补偿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为人民币 142,082,877.84
元)。
3、裁决蔡道国、颜秋娥、蔡强连带支付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 914,942.13
元(包括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人民币 409,942.13 元,
律师费人民币 500,000 元)。
4、裁决蔡道国、颜秋娥、蔡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上述仲裁请求的具体内容请参见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告的《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编号:临 2020-004)。
三、仲裁进程情况
本次仲裁已被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目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华英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
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就发行人涉及重大仲
裁的事项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
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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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重大事项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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