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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H股公告2017-06-06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派发的公告

兹提述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7日关于股息分
配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5月17日关于本公司2015年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周年大会」)结果的公告。


根据本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95
元(含税),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2016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公
司就派发H股股东的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利说明如下:


1.   本公司H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股利人民币值
     股利折算价      =
                            股利记录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换港币的平均中间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的股利记录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于股利记录日期
     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为港币100元兑人民
     币88.2158元,因此本公司H股每股应得股利为港币0.10769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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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
     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向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
     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
     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但
     不包括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下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为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股份)、其他
     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
     东所持,而本公司将于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
     应付予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等相关规定,外籍个
     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公司H股的外籍自然人股
     东(不包括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的自然人股东)从本公
     司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且
     股息仅支付予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对于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
     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
     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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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
        征个人所得税;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
        纳。


6.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27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
        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
        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
        征个人所得税;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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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本公司H股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拥有及
     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


8.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人,代表本公
     司H股股东接收有关本公司就H股所派发的股利,而收款代理人是根据受托人条例
     (香港法例第29章)登记的信托公司,本公司H股股利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
     并预计于2017年7月13日(即本公司H股股利派发日),以平邮寄予于2017年5月24
     日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邮递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本公司境内A股的分红时间及安排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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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17年6月5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4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2名非
执行董事安品东先生及陈银杏女士;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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