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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债券信息披露制度2018-02-03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债券相
关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和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
债券管理条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其另行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约束、管理其
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进行的信息披露,不适用于定向增发、配股、
可转债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指由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各类债券,而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向不特定对象或某些特定对象发布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债券发行与维护部门共同组织
实施,公司其他各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配合实施。
    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单位;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具体职责详见《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个别董事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可单独发表意见或陈述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在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严格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披露相关文件。在债券兑付后,若需
要继续进行信息披露,仍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一般性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和变更性信息
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
    第九条 一般性信息披露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公司
进行的定期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的常规性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
力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所有
公告资料及兑付公告,按照监管要求需披露且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信息
等。
    第十条 一般性信息披露中,债券发行资料及兑付公告等按照相关债券主管部门
要求,于发行、付息及兑付前后的相应时间在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相关财务信息应根据不同债券监管要求进行披露。披露时间应符合以
下要求:
    (1)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披露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
    (2)半年财务信息(中期报告)披露时间为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
    (3)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披露时
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
    (4)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5)公司合并财务信息若涉及下属上市子公司相关情况,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下属上市子公司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指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向市场披露的相关信息。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
废;
   (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7)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8)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9)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12)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3)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4)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5)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6)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7)其它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约定
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况发生后,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说明
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三条情况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
现后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后应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需由全体董事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情况下,应及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净资产规模达到公司合并净资产 10%以
上的)发生重大事项,或其他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公司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变更性信息披露指公司在对相关信息披露后,由于差错、疏漏、计划
变动、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原因,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改正、补充、修订或延
迟披露等。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
明;
   (3)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
它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要
求:
    (1)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
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3)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
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4)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包括:公司
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总
部各部门、所属单位;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
员和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债券持有人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敦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
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是债
券发行及维护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与财务管理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证优质高效、
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订并执行《债券信息披露流程》,负责与受托管理人
等相关中介机构对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与投资者、媒体就所披露的信息进行解释、
沟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
管理部配合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应视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
正当行为。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接触信息不应
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必须与公司公
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三十条 对于未能正确、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将依据所
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
网)获得信息。
   第三十二条 《上海证券报》、迅捷财经公司网站(www.ifn.com.hk/ir/tjcep)、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私募债券信息披露平台(赢富网:
www.sseinfo.com)、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海清算所网站
(www.shclearing.com)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媒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
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
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同时在公司住所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