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H股公告2018-04-25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关连交易-提供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天津城投与本公司订立了该等协议,
据此,本公司将就该等项目向天津城投提供若干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
据上市规则,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由于其中一项或多
项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后)大于0.1%但低于5%,因此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
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
准的规定。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天津城投与本公司订立了该等协议,据
此,本公司将就该等项目向天津城投提供若干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
该等协议
该等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1
订约方
(a) 天津城投(作为委托人);及
(b) 本公司(作为项目代建及管理人)。
将予提供的服务
根据该等协议,本公司将就该等项目向天津城投提供以下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
(a) 编制、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设计文件并就该等文件取得备案及批准;编制土建工程及
设备安装工程等的初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纸(包括合法修订);办理工程前期手续;
处理工程涉及的环境保护、安全施工、审计、初步设计、预算调整、竣工账目结算
及财务结算;以及其他项目管理服务;
(b) 按照设计单位所编制经有关政府部门及天津城投批准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
步设计,代表天津城投履行工程报建手续、进行建设工程管理、组织监理招标、施
工招标、安装招标及设备招标;及组织并协调天津城投与第三方的合同磋商以及协
调各阶段之间的施工;
(c) 进行现场管理和控制工程造价;
(d) 审阅及核实工程计量报表及进度拨款意见,及上报(1)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计划;
(2)每月的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3)工程统计报表;
(e) 负责工程竣工账目结算并组织工程竣工和整理相关数据;
(f) 管理缺陷责任期内的事宜;及
(g) 落实与工程相关的其它事宜。
2
服务费及支付条款
根据该等协议,预计天津城投须向本公司就咸阳路再生水厂项目、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项
目、张贵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及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项目所提供的项目代建及管理
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1,763,500元(相等于约2,222,010港元)、人民币
9,214,200元(相等于约11,609,892港元)、人民币1,826,700元(相等于约2,301,642
港 元 ) 及 人民 币 12,762,300 元 ( 相 等于 约 16,080,498 港 元) ,合 共 预 计 为人 民 币
25,566,700元(相等于约32,214,042港元)。前述服务费乃由订约方经参考天津市城乡
建设委员以该等项目之投资总额为计算基础的规控价格公平磋商后厘定。该等项目的投
资总额最终以该等项目备案登记的投资额为准,故前述服务费亦会据此而调整,预计前
述服务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45万元(相等于3,332.7万港元)。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就各项该等协议而言,天津城投将按以下安排支付服务费:
(1) 签署各该等协议后预付协议服务费的10%作为各该等项目的启动金;
(2) 完成各项招标工作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支付至协议服务费的30%;
(3) 施工阶段按照工程进度(以统计后的工程量占总投资额的比例计算)同比例支付服
务费;
(4) 施工结束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协议服务费的95%;及
(5) 缺陷责任期(自各该等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满后支付至协议服务费的100%。
3
该等协议期限
协议名称 期限
咸阳路再生水厂项目合同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咸阳路再生水厂项目缺陷责任期(自
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满,预计项目将于2019年12
月竣工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项目缺陷责任期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满,预计项目将于2019
年6月竣工
张贵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张贵庄污水处理厂项目缺陷责任期
(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满,预计项目将于2018
年12月竣工
东郊污水处理厂及 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项目缺
再生水厂项目合同 陷责任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满,预计项目
将于2020年4月竣工
订立该等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订立该等协议为本公司带来充分利用其在环保项目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的机会,及通
过向天津城投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带来盈利。该等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
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
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4
有关本公司及天津城投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运营、
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天津市中
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
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
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天津城投主要从事以本身拥有的资金投资于海洋及河流
综合发展及更新、地铁、城市公路及桥梁、地下管道网络、城市环境基建;投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筑发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运营公用设施;
持牌运营基建及在政府授权下转让持牌业务;生产、发展、运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电子产品(不包括汽车);建筑投资咨询。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上文所述,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本公司的
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合并计算。由于其中一项或多项
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后)大于0.1%但低于5%,因此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仅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
定。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与天津城投及╱或天津市政投资有关连,被视为不能独立地
向董事会提出任何建议,故彼已于董事会会议上就批准该等协议放弃投票。
5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协议」 指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本
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有关该等项目的项目代建及管
理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股份及H股股份分别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东郊污水处理厂及 指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本
再生水厂项目合同」 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有关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
厂项目的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东郊污水处理厂及 指 位于中国天津市东丽区的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
再生水厂项目」 厂迁建工程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
36.98873亿元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适用于一项交易)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6
「该等项目」 指 咸阳路再生水厂项目、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项目、张
贵庄污水处理厂项目及东郊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厂
项目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 指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的最终控股股东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
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
「天津市政投资」 指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
有本公司50.14%股权
「咸阳路再生水厂 指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本
项目合同」 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有关咸阳路再生水厂项目的项
目代建及管理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咸阳路再生水厂项目」 指 位于中国天津西青区的咸阳路再生水厂迁建工程项
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2.284352亿元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指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本
项目合同」 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有关咸阳路污水处理厂项目的
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7
「咸阳路污水处理厂 指 位于中国天津市西青区的咸阳路污水处理厂迁建提
项目」 标工程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
24.100554亿元
「张贵庄污水处理厂 指 天津城投与本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本
项目合同」 公司向天津城投提供有关张贵庄污水处理厂项目的
项目代建及管理服务而订立的协议
「张贵庄污水处理厂 指 位于中国天津市东丽区的张贵庄污水处理厂一期提
项目」 标改造工程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预计约为人民币
2.4329亿元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及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就本公告而言,采用以下汇率:
人民币1.00元=1.26港元
* 仅供识别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