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H股公告2018-06-3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
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
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持续关连交易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有关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的持续关连交易
 的公告。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将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届满。
 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
 日订立新污水厂运营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服务期内为天津城投运营及维护该水
 厂。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
 十九日订立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服务期内为天津城投运营
 及维护该污泥处置中心。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该等新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应
 与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合并计算。
 由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各财政年度的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及该等新协议项下已付或应付年度服务费总额乃
 低于适用百分比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该等新协议仅须符合申报及
 公告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有关本公司与天津城投的持续关连交易的
公告(「该公告」)。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将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届满。




                                            1
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订立新污水厂运营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服务期内为天津城投运营及维护该水厂。
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订立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于服务期内为天津城投运营及维护该
污泥处置中心。


该等新协议的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一、新污水厂运营协议


签订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运营商);及


                   (b) 天津城投(作为该水厂的所有者)


服务范围:         按订明的行业标准运营及维护该水厂(不包括该污泥处置中心、
                   张贵庄再生水厂及该水厂外输水管道)。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


服务费:           每月服务费人民币4,198,000元,乃由订约方经参考预计将予处理
                   的污水量、维护该水厂所需的运行成本及用于运营该水厂的预计
                   电费后公平磋商厘定。


                   目前该水厂正处于提标改造建设期,项目建成试运行后涉及的相
                   关问题,订约方另行协商解决。


付款期:           天津城投应付每月服务费人民币4,198,000元,须于收到本公司上
                   月服务费的账单后的15个营业日内支付。


                   当收到上述每月服务费后,本公司将每月返还天津城投其已支付
                   用于运营该水厂的电费及各项税项。




                                      2
二、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


签订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运营商);及


                   (b) 天津城投(作为该污泥处置中心的所有者)


服务范围:         按订明的行业标准运营及维护该污泥处置中心,包括处理、运输
                   及填埋由该水厂产生的污泥。


期限:             服务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十日止(首
                   尾两天包括在内)


服务费:           包括(1)于该污泥处置中心内处理污泥的费用人民币156.64元╱吨
                   (包括电费人民币53.40元╱吨);(2)运输费人民币48.00元╱吨,
                   运输费乃依据市场同类服务价格核定;及(3)税费。


                   本公司预计每日污泥处理量将约为141吨,服务期内污泥处理总量
                   约为51,465吨,因此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期限内的服务费总
                   额预计将不高于人民币9,520,000元。


付款期:           每个历月结束后15个营业日内,本公司将提交污泥检测报告及服
                   务费支付通知单给天津城投,天津城投须于收到服务费支付通知
                   单后的15个营业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


                   当收到上述每月服务费后,本公司将每月返还天津城投一笔金额
                   以支付用于运营该污泥处置中心的电费,该笔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污泥处理量乘以人民币53.40元╱吨。




                                      3
年度上限


诚如该公告中所述,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订立了二零一七年污水
厂运营协议及二零一七年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3条的规定,该
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应与该等新协议合并计算。


二零一八年年度上限


根据(1)按二零一七年污水厂运营协议,天津城投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财政年度每月已付或将付的服务费人民币4,198,000元;(2)按二零一七年污泥处置
中心运营协议,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已付或将付的服务
费总额不高于人民币4,725,000元;(3)按新污水厂运营协议,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每月应付的服务费人民币4,198,000元;及(4)按新污泥处置
中心运营协议,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预计应付的服务费
总额不高于人民币4,760,000元计算,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上述四份协议的年度上限将不会超过人民币59,861,000元。


二零一九年年度上限


根据(1)按新污水厂运营协议,天津城投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每月应付的服务费人民币4,198,000元;及(2)按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于本公
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预计应付的服务费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4,760,000元计算,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上述两份协
议的年度上限将不会超过人民币29,948,000元。


并无其他类似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3条与该等新协议合并计算。


订立该等新协议的原因




                                      4
本公司专门运营及维护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中心。订立该等新协议有助本公司从运营
该水厂及该污泥处置中心中获取盈利。该等新协议的条款乃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厘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该等新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正
常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及天津城投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污水与自来水以及其他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设计、管理、运营、
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管理、施工及运营管理;天津市中
环线东南半环城市道路特许运营、技术咨询及配套服务;环保科技及环保产品设备的开
发运营;自有房屋出租等。


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唯一股东,
持有天津市政投资100%股权。天津城投主要从事以本身拥有的资金投资于海洋及河流
综合发展及更新、地铁、城市公路及桥梁、地下管道网络、城市环境基建;投资规划;
企业管理咨询;市场建筑发展服务;租赁自有物业;租赁基建及发展及运营公用设施;
持牌运营基建及在政府授权下转让持牌业务;生产、发展、运营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电子产品(不包括汽车);建筑投资咨询。


上市规则的涵义


诚如上文所述,天津城投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天津城投为
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该等新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
连交易及应与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合并计算。


由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及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
财政年度的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及该等新协议项下已付或应付年度服务费总额乃低于
适用百分比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规定,该等新协议仅须符合申报及公告的
规定,而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5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及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于中鹏先生及韩伟先生乃与天津城投
或天津市政投资有关连,被视为无法以独立身份向董事会提供推荐意见,故彼等已在董
事会会议上就批准该等新协议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二零一七年协议」      二零一七年污水厂运营协议及二零一七年污泥处置中
                            心运营协议
「董事会」                  董事会
「本公司」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A股及H股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联
                            交所上市
「关连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董事」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该等新协议」              新污水厂运营协议及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




                                       6
「新污水厂运营协议」         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就于服
                             务期内运营及维护该水厂而订立的运营协议
「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   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就于服
                             务期内运营及维护该污泥处置中心而订立的运营协议
「百分比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适用于一项交易)
「该水厂」                   张贵庄污水处理厂(位于中国天津张贵庄)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服务期」                   新污水厂运营协议及新污泥处置中心运营协议项下的
                             服务期,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六月三
                             十日止(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二零一七年污水厂           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就于二零一
  运营协议」                 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间运营及维
                             护该水厂而订立的运营协议,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中
「该污泥处置中心」           张贵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中心,位于中国天津张贵庄
「二零一七年污泥处置中心     本公司与天津城投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就于二零
  运营协议」                 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间运营及
                             维护该污泥处置中心而订立的运营协议,其详情载于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中




                                      7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
                                  最终控股公司兼天津市政投资的唯一股东,持有天津市
                                  政投资100%股权
「天津市政投资」                  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本
                                  公司50.14%股权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四名执行董事刘玉军先生、唐福生先生、付亚娜女士及彭怡琳女士;两名
非执行董事于中鹏先生及韩伟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宗泽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