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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18-08-29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视同内幕信息,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制度》的规定进行汇报、保密、知情人登记。
    第十条 按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汇报程序,汇报部门或主管领导应提
出要求暂缓或豁免披露,董事会秘书在获知后及时审核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条件。如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必要的审
核程序。
    第十一条 决定对特定信息做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
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幕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
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或已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情形,但未及时披露的行为,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需符合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