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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零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
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中国” ,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3. 公司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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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
于2017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6
月20日上午9:00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等及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1,015,126,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4%,其中:出席
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974,089,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1.68%;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1,036,8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
代表A股股份995,4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符合法


                                   2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渠道,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经办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
案:

       1.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税后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针对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
案。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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