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2017-09-13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7-045 号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注
销,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6 月 24 日以《关于核准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28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不超过 40 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根据《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次发行人民币 40 亿元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00 元,共计 4,000 万张。截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止,本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债券已实际募集资金 40 亿元,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 2,000
万元后,已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39.80 亿元。
本公司收到的上述募集资金 39.80 亿元,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
以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572.88 万元(含其他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费、律师费、信息
披露及路演推介宣传费、会计师费、发行手续费和资信评级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6,427.12 万元。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在扣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及保荐费后的余额
39.80 亿元已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4402238029100078341 的银行账户内,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
XYZH/2014CDA6008-2 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青龙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督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情况
本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将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28,350.00万元拨至本公司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122580414144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用于越南沿海火电EPC募投项目;于2014年8月13日将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78,990.00万元拨至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440223802910007949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波黑斯坦纳瑞火电EPC募投项目。以上募
投项目其专用存储账户中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便于账户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将
该账户销户,销户账户具体明细见下表:
注销时余额
账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人民币元)
工行成都青龙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4402238029100079491 19112.33
支行
中行成都开发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22580414144 79048.20
西区支行
本公司已于2017年8月16日将工行成都青龙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402238029100079491存款余额(系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19112.33元转入
公司在工行成都青龙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40223802910007834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工行成都青龙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40223802910007949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督协议》随之终止。 本公司已于2017
年9月11日将中行成都开发西区支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22580414144存款余额(系累计利
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79048.20元转入公司在工行成都青龙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4402238029100078341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行成都开发
西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12258041414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督协议》随
之终止。 9月11日,公司已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4402238029100079491和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122580414144的注销。
根据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的,可免于董事会审
议,且无需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