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本次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 号《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 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的权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晋占平、刘天倪、何宝峰、叶树华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