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孙喆、段耀峰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召开的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2019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对公司 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等事宜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 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等)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授权代表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 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 效性由出席股东或授权代表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负责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 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本所律师仅对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 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交易所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 年第 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审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大会行使表决权的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3、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年6月21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冲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5,756,764 股,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75%。 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5,184,611 股,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23%。 出席 H 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572,153 股,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 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 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股东均持有相关股权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见证律师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 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采取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 决,H 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股东大会议案 1—12、A 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H 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 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四)出席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清点表决情况。 (五)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 (六)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股东大会议案 1 至 8 涉及逐项表决的议 案,均获得通过;股东大会议案 9 至 12、A 股类别股东会议全部议案、H 股类别股东会议全 部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具体如下: Ⅰ 股东大会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1、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2、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3、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4、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3- 法律意见书 5、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8 年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6、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本公司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7、 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9 年度 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根据审计工作量决定其酬金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8、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4- 法律意见书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0 0 572,153 10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172,311 99.716 572,153 0.278 12,300 0.006 9、 议案名称:关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66,138 98.859 0 0 12,300 1.141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1,638,291 99.255 0 0 12,300 0.745 10、 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 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95,414 99.701 0 0 12,300 0.299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4,667,567 99.737 0 0 12,300 0.263 11、 议案名称:关于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030,076 99.596 0 0 12,300 0.404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3,602,229 99.660 0 0 12,300 0.340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5- 法律意见书 12、 审议及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注销、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关事 宜,对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且履行有关登 记、备案手续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普通股合计: 205,744,464 99.994 0 0 12,300 0.006 Ⅱ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066,138 98,859 0 0 12,300 1.141 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095,414 99.701 0 0 12,300 0.299 3、议案名称:关于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3,030,076 99.596 0 0 12,300 0.404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6- 法律意见书 4、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及相关事宜,对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且履 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205,172,311 99.994 0 0 12,300 0.006 Ⅲ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建材(合肥)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建材桐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 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3、议案名称:关于中建材(宜兴)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方案 的议案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4、议案名称:审议及批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及相关事宜,对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且履 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表决情况: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7- 法律意见书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H股 572,153 100 0 0 0 0 根据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 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会、H 股类别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签署,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孙喆、段耀峰 二 O 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