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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2018-05-0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集团)(以下简称“中国嘉陵”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中国嘉陵重大资产

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

团)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

证公函[2018]032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中国嘉陵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释义

如无另外说明,以下词条在本法律意见中定义如下:

中国嘉陵、上市公司       指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指    中国嘉陵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

中电力神                 指    中电力神有限公司

力神股份                 指    天津力神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力神特电                 指    天津力神特种电源科技股份公司

中国电科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兵装集团                 指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无偿划转协议》         指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电力神有限

                               公司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的协议书》

十八所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

第二研究室               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第二研究

                               室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防科工局               指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大资
重组预案                 指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发

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 1:预案披露,本次重组后,兵装集团的持股比例为 18.64%,

交易对方中电力神和力神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16.60%,较为接近。且如本次交

易实施完成,兵装集团拟报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向中国电科或其指定关联方无

偿划转其持有的全部中国嘉陵股权;股权无偿划转实施完成后,中国电科或其

指定关联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请补充披露:(1)兵装集团拟报请将

其所持全部中国嘉陵股权无偿划转给中国电科或其指定关联方的安排与本次重

组交易的关系,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提;(2)如否,说明本次重组交易是否构

成重组上市。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1、兵装集团与中电力神已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约定上市公司股权无偿

划转与本次重组交易在全部获得所需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

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将同步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

转、资产出售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任何一项如因未获批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

付诸实施,则其他两项均不予实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兵装集团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与中电力神签署了《无偿划

转协议》,对股权无偿划转与本次重组交易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约定。《无偿划转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划转标的

    协议约定的划转标的为兵装集团持有的中国嘉陵 153,566,173 股国有股份,

占本次重组前中国嘉陵股份总数的 22.34%;

    (2)划转基准日
    双方确认,本次划转的基准日为 2018 年 1 月 31 日。

    (3)本次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

    本次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中国嘉陵与原有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相

关职工安置方案及本次重组资产置出方案履行。

    (4)本次划转涉及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处置

    本次划转不涉及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的处置,中国嘉陵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

有负债根据本次重组资产置出方案进行处置。

    (5)协议生效条件

    《无偿划转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具备时,方可生效:

    ①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

    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次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

    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划转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经审核

       后无异议。

    (6)协议终止

    假如拟与本次划转同步实施的中国嘉陵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任

何一项交易因未获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实施,本协议均告终止(无论本协议

是否已经生效),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均不负有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兵装集团与中电力神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的同日,上市公司与本次重组之

交易对方兵装集团、中电力神及力神股份分别签署了《资产置出协议之补充协议》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无偿划转协议》、《资产置出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之补充协议》均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整体方案由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三部分组成,以上三项内容全部获得所需批

准(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的批准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后将同步实施,其中任何一项如因未获批准或其他原因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他

两项均不予实施。

    根据上述已签署的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与本次重组

交易之间的关系为: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与本次重组交易共同进行,全部获得

批准后方能同步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或本次重组交易如因未能获批或其

他原因不能实施,本次重组方案将全部不予实施。




    2、本次重组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实施前,兵装集团持有上市公司 153,566,17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的 22.3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兵装集团 100%

股权,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中电力神预计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电科

为中电力神和力神股份的直接/间接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因持有中国电科 100%

股权,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

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证监法律字

[2007]15 号)第五条规定,“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

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

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

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

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

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

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

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
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不属于前

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

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本次重组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

性同意,将于取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正式批复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

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实施之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为中电力神,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

国资委,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重组前后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涉及《重

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述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 《问询函》问题 3:预案披露,目前标的资产一空间电源尚未取得特种业

务经营所需要的资质;标的资产二力神特电因厂房整体搬迁,需向特种业务资

质审查认证机构重新申请现场审查认证。请补充披露在无相关特种业务经营所

需资质的情况下,标的资产是否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如否,对本次交易的影

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2018 年 3 月 29 日,国防科工局出具了《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嘉陵工业股

份有限公司(集团)资产重组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科工计[2018]368 号”),

原则同意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

    1、空间电源特种业务经营资质的申领情况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空间电源已启动特种业务经营资质的申领程序,其申请办理特种业务

经营资质不存在可以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空间电源系为承接第二研究室的特种锂离子电源经营性资产及业务而设立,

该等资产及业务原由十八所第二研究室拥有和经营。除全部特种锂离子电源的经

营性资产被无偿划转至空间电源外,空间电源实际使用的厂房,亦由十八所以租

赁方式交由空间电源继续使用。由此,第二研究室原有的与特种锂离子业务相关

的检测/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制造工艺、生产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

体系等生产要素,将一并进入空间电源。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须知》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

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和审查内容,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空间电源申请取得各项特种业务经营资质不存在可以

预见的实质性障碍。

    如前所述,空间电源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业务及全部生产要素系承接十八所

的相关资产/业务及生产要素而来,而十八所此前在使用该等资产从事相关业务

的科研生产时,已取得了所需的全部特种业务经营资质且该等资质均在有效期

内,故本所律师认为,空间电源取得相关特种业务经营资质不存在可预见的实质

性障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空间电源已启动相关特种业务经营资质的申请工

作。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空间电源已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取得相关审查单位出

具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单》,相关审查工作预计将于

45 个工作日内办结。根据空间电源出具的说明,其他特种行业资质的申领工作

将在取得保密资格证书后马上开展。此外,针对空间电源的特种经营资质申请及

相关事项,中电力神已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出具相关承诺:

    “1、空间电源将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1 年内办理完毕开展特种业务所需相

关资质;2、空间电源承接了本次无偿划入特种锂离子电源相关的资产、人员,

在本质上延续了原有体系,空间电源申领开展特种业务所需相关资质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

    (2)空间电源在取得特种业务经营资质之前开展生产经营的方式与条件

    考虑到空间电源取得全部特种业务经营资质尚需一定时间,为满足国防科工

局关于本次重组的审查意见中提出的“确保军品任务完成不受影响”的意见,保证

原十八所第二研究室承接的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

完成,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空间电源已与十八所初步达成一致:①对于已

由十八所承接而实际由第二研究室负责完成的科研生产任务,在取得客户的书面

同意后,相关权利义务将由空间电源承接。十八所不会在该种科研生产任务的转

移安排中向空间电源收取任何费用,十八所在收到任何实际属于空间电源的款项

后,将立即、全额支付给空间电源;②对于新增锂离子电源相关业务,空间电源

在取得所需的特种业务经营资质后,可以自身名义直接与合同对方签署业务合

同。十八所将尽力协助空间电源签署该等合同,并不得自行或协助任何第三方从

事与空间电源所从事的特种业务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电力神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

就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期间的利润金额作出了承诺。中电力神并单独出具了

承诺, “1、对于此前已由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八研究所签署且目前仍在

履行期的、实际由十八所第二研究室承接的军品业务合同,在取得合同对方的同

意后,空间电源将与十八所作为联合体以合作方式开展研制生产,或以合同对方

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与合同对方重新签署业务合同;对于新增特种锂离子电源相

关业务,在取得特种经营资质前,空间电源将与十八所作为联合体以合作方式开

展研制生产,或以合同对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与合同对方签署业务合同;在取

得所需的特种业务经营资质后,空间电源将以自身名义直接与合同对方签署业务

合同;2、如因尚未取得开展特种业务所需相关资质影响上市公司或空间电源的

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损失,或导致上市公司或空间电源受到任何处罚或产生任何

额外费用,中电力神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公司或空间电源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空间电源已启动申领特种

业务经营资质的相关工作,该等经营资质的取得不存在可以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在申领特种业务经营资质期间,空间电源将在取得合作方和业务相对方同意

的前提下,开展其军品业务的生产。




    2、力神特电特种业务经营资质的变更内容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力神特电已取得全部特种业务经营资质并均在有效期内

    力神特电已取得的特种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名称                         有效期至
   1                保密资格单位证书                    2020.05.21
   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认证               2021.04.07
   3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8.09.14
   4               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2021.12


    如上,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力神特电取得的特种业务经营资质均在有

效期内。

    (2)力神特电已就场所变更向各有关部门提交了变更申请/报告,其已取得

的特种业务经营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注销的情形

    由于原场所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力神特电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进行了厂房

搬迁。根据力神特电的说明,力神特电就搬迁事宜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如下手续:

       ① 关于保密资格认证,力神特电已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与相关审查认证机

构就生产场所变更进行了沟通,并已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对涉密载体的搬运设置

相应的保密措施并在本次生产场所变更过程中实施;②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认证,力神特电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向相关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递交了《生

产场所变更的报告》;③关于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力神特电已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向相关认证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收到已签署批复的管理体系

认证合同书;④关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力神特电已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

向主管的军事代表室提交了《生产场所变更的报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力神特电的特种业务经营资质未发现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应予注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 未发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如下应当注销保密资格的情况:“1、单位申请注销保密资格的;2、法人依法终

止的;3、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密资格

的其他情形。”

    ②未发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如下应当注

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情况:“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

予延续的;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依法被撤销的;4、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③未发现《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的、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注销的情况:“1、注册有效期满后未提出续

审申请的,或者在注册有效期内主动提出退出《名录》予以批准的;2、装备承

制单位资格被总装备部核准吊销的;3、注册证书被总装备部核准撤销的;4、法

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5、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3)力神股份已就相关事项出具承诺

    针对力神特电厂房搬迁涉及的资质变更,为保障上市公司利益,力神股份已

于 2018 年 5 月 2 日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力神特电未就

厂房搬迁情况受到相关主管单位的处罚,或收到相关主管单位关于暂停、取消、

吊销现有资质的处理决定或文书;2、如因力神特电厂房搬迁涉及的资质审查问

题而导致上市公司或力神特电受到任何处罚或产生任何额外费用,或影响上市公

司或力神特电的正常生产经营而遭受损失的,力神股份将以现金方式全额向上市

公司或力神特电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力神特电的特种行业经营资质虽因场地搬迁而需递交变更申

请/报告,但该等申请/报告的批准/报备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且相关主管单位在

接到力神特电申请后,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亦未作出任何暂停、取消、吊

销力神特电已有资质的任何决定,故力神特电特种行业的经营资质目前并未因场
地搬迁原因而失效,其在审查期间仍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三、《问询函》问题 4:预案披露,标的资产空间电源承租厂房所涉土地因历史

遗留问题无法办理分割,空间电源目前实际使用的厂房用地无法注入公司,因

此采用向十八所租赁的方式使用。十八所构成空间电源关联方,该安排构成关

联租赁。请补充披露:(1)该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和具体决策程序,定价是否公

允;(2)标的资产空间电源的生产场所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影响

空间电源的独立性。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1、该关联租赁具备必要性,且其定价公允


    如前,空间电源系中电力神为发展其电能源版块的特种电源业务、承接十八

所第二研究室特种锂离子电源相关经营性业务资产而设立。空间电源沿用原第二

研究室的厂房,其关联租赁的必要性如下:


    (1)空间电源承租厂房所涉土地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分割,空间电源

目前实际使用的厂房用地无法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并注入,故采用向十八所租赁

的方式使用,此种安排并不会对空间电源的研发、生产等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2)空间电源属于特种高科技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较大,通过向关联方租

赁厂房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入,有利于空间电源专注于研

发、生产等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3)空间电源继续使用现有厂房,可避免因整体设备的迁移造成不必要的

人力浪费及财产损失。
    2018 年 3 月 7 日,空间电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联租赁相关事宜。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空间电源已就使用和租赁相关房产事宜与十八所签署了

租赁合同,对租金、物业费用、双方义务、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均做出了

合理约定。房屋租赁价格由空间电源与十八所参考可比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协商

确定,与其他可比房产的租赁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




    2、空间电源的生产场所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空间电源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十八所租赁生产及办公场所,属于正常的市场行

为。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空间电源的经营特点,除需固定的场所及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外,空间电源开展日常科研生产对生产场所不存在特

殊要求。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入,有利于保证

标的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各自的经营需要,其生产场所对关联方

不存在重大依赖。


    上述关联交易对空间电源专注于生产科研活动具有积极意义,交易价格以市

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交易的风险可控,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空间电源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空间电源的生产场所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该关联交易不会对空

间电源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