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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09-15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嘉陵            公告编号:2018-095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
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 临 2017-039),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22),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
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海洲实业变更诉讼请求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2018 年 6 月 16 日、2018 年 7 月 12 日披露了公
司与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合资经营纠纷案件,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近日,本公司收到海洲实业《变更诉讼请
求申请书》,海洲实业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变
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海洲实业
    被告一:河南通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现名河南源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河南源汇”)
    被告二:孟州市嘉龙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嘉隆”)
    被告三:中国嘉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①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332.4 万元,
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332.4 万元为基数,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②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 2012 年至 2015 年固定收益
1,873,521.79 元及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并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一、第二被告支付其余固定收益。
    ③ 依法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已支付的 2012 年至 2014 年固定收益 700 万元
及利息(自原告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并确认原告不再向第三被告支付 2015 年至 2017 年的固定收益。
    ④ 依法判令被告三返还原告保证金 1,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 1,000 万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止)。
    ⑤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滞纳
金等共计 3,292,736.21 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⑥ 依法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补缴税款、税务罚款、滞纳金等共计
3,427,133.60 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原告垫付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⑦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00
万元。
    ⑧ 依法判令被告一、二根据《三方协议》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 万元,
被告三根据《三方协议》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 万元。
    ⑨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2)事实与理由
    海洲实业诉河南源汇、孟州嘉隆、中国嘉陵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受理,现海洲实业依法申请变更诉
讼请求。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二)刘兴斌撤诉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披露了公司与刘兴斌追偿权纠纷案件(公告编号:
2018-085),要求被告一中国嘉陵、被告二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兴斌支付赔偿金 632,025 元,并
要求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 0112 民
初 15645 号),原告刘兴斌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向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
申请。
    2、诉讼裁定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刘兴斌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重庆渝
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兴斌
撤诉。案件受理费 780 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兴斌负担。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原告撤诉,对公司无影响。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 1 起,涉及诉讼本金 23.21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重庆超汇链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汇链条”)
    被告:中国嘉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1)由被告支付所欠货款贰拾叁万贰仟壹佰叁拾捌元伍角玖分(232,138.59
元)。并以 232,138.59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
日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实与理由
    从 2014 年 1 月开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超汇链条按照
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原告超汇
链条与被告中国嘉陵对账,中国嘉陵回复截至 2017 年 9 月 25 日,欠款金额为
232,138.59 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然未付。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已于 2018 年 9 月 6 日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 O 一八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