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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8-12-08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嘉陵          公告编号:2018-12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
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 临 2017-039),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22),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
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
有关进展情况及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新增诉讼案件如下:

     一、诉讼进展

     (一)重庆建工(4241 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及
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渝
0120 民初 4241 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建工、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 民
初 6052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 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20 民初 4241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
    (2)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20 民初 4241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三项;
    ( 3 ) 中 机 中 联 于本判 决 生 效 之 日 给 付重庆 建 工 逾 期 付 款的 利息 : 以
4,000,000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 4,000,000 为基数以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 2016 年 10 月 30 日至工程价款付清
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以 1,506,381.28 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 2016 年 12 月 31 日至工程价款付清时止的工程款利息;上
述逾期付款利息之和以不超过 2,389,495.5 元为限;
    (4)驳回重庆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12,645.88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7,645.88 元,由
重庆建工负担 34,645.88 元,中机中联负担 83,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12,645.88 元,由重庆建工负担 645.88 元,中机中联负担 112,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重庆三建(4233 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建”)
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
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
渝 0120 民初 4233 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
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三建、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 民
初 6053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2,552 元,由中机中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三)重庆二建(4242 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
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
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
渝 0120 民初 4242 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
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二建、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 民
初 6051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9,462 元,由中机中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四)重庆二建(7868 号)二审判决结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
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
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判决((2017)
渝 0120 民初 7868 号民事判决书)。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结
果,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重庆二建、中国嘉陵。
             2、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渝 01 民
         初 6065 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案件判决如下:
             (1)维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20 民初 7868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
             (2)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7)渝 0120 民初 7868 号民事判决第
         二项、第三项;
             (3)中机中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重庆二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
         1,000,000 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重庆二建支付 2017 年 1 月 23 日至工
         程价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1,000,000 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重庆
         二建支付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工程价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2,372,321.98
         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二为标准向重庆二建支付 2017 年 1 月 1 日至工程价款付清
         之日止的违约金;
             (4)驳回重庆二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5,742 元,由重庆二建负担 3,000 元,中机中联负担 12,742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6,098 元,由重庆二建负担 1,098 元,中机中联负担 25,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二审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公司新增诉讼情况

             自上次披露日期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被诉案件 3 起,涉及诉讼本金 280.63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审理结果及
起诉方          被告         案件类型 起诉时间   诉讼涉及金额        进展
                                                                              影响
                                                    1、河南嘉陵三路摩托
                                                    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河南嘉陵三路摩
                                                    2,690,033.35 元;
             托车有限公司
                                                    2、中国嘉陵、重庆海
             重庆海州实业有                                                         尚未判决,暂无
耀强洛阳机械                  买卖合同              州实业有限公司、孟
             限公司                    2018.11.15                        尚未开庭   法判断对本公司
制造有限公司                  纠纷                  州市嘉隆摩托车配件
             孟州市嘉隆摩托                                                         的影响
                                                    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
             车配件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嘉陵
                                                    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
                                                    共同承担。
重庆新大正物                                        支付物业服务费约                1、支付物业服务
             重庆亿基科技发   物业服务
业集团股份有                           2018.7.9     88,964 元、违约金及 调解结案    费;
             展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
限公司                                              诉讼费                          2、影响:无
             重庆海原摩托车                         支付工资 27,000 元、            尚未判决,暂无
李平         零部件制造有限   劳动争议 2018.8.13    转岗培训期间交通费 尚未开庭     法判断对本公司
             责任公司                               256 元                          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 O 一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