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电能: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1-01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电能 公告编号:2019-065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
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
2017-033、临2017-036),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9),于2018年 2月 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
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 9月15
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2018-127),于
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于
2019年2月2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于
2019年4月11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023),于2019年5月30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2)。截止本公告日,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海洲实业合同纠纷案
因合资经营纠纷,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向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嘉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5)。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初813号),裁定如下:
(1)准许海洲实业撤诉。
(2)案件受理费313,386.96元,减半收取156,693.48元,由海洲实业承担;保
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海洲实业承担。
二、中机中联合同纠纷案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嘉
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近日,公
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20民初1605号、1606
号、1607号、1608号),具体情况如下:
进展
起诉方 被告 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情况 资产冻结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
冻结重庆长江三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9,678.28元。
峡综合市场有限
734,908.2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重庆嘉陵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429.68
工业有限公司子
1,839.3元; 元。被告负担13,396.05 元,原告负担
公司)银行存款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33.63元。
74万元。
冻 结 重 庆 长 江 三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2,923.85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峡 综 合 市 场 有 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758,315.41元;
公 司 ( 重 庆 嘉 陵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709.44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子 元。由被告负担21,192.29元,由原告负
4,400.6元;
公 司 ) 银 行 存 款 担4,517.15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76万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256, 冻 结 重 庆 长 江 三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85,748.38元。
169.02元; 峡 综 合 市 场 有 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公 司 ( 重 庆 嘉 陵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1,178.82
3,143.9元;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子 元。被告负担13,657.48 元,原告负担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 司 ) 银 行 存 款 7,521.34元。
126万元。
冻 结 重 庆 长 江 三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6,868.54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峡 综 合 市 场 有 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34,713.82元;
公 司 ( 重 庆 嘉 陵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935.23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子 元。被告负担10,268.69 元,原告负担
2,089.1元;
公 司 ) 银 行 存 款 6,666.5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4万元。
(三)其他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涉讼案件有所进展外,另有5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
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诉讼请求 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1、判决被告中国嘉陵协助原
告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合同价款 67,000 元)及
姜雪巍 公司 判决结案 将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诉讼费
2、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
告中国嘉陵承担。
一审民事判决:
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重庆市
65 号房屋(面积为 82.59 平方米)的房地产权
渝 中 区 中 山 一 路 85 号 - 门 面
公司、 证(非住宅);
重庆康翔 (65#)号(建筑面积82.59平
重庆嘉华建 2、若不能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地长权证,请求判
实业集团 二审审理中 方米)的不动产权证;
设开发有限 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安置相同市场价值的房屋或
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公司 补偿原告的货币损失(市场价值以司法鉴定结果
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为准);
共计4,700元,由2家被告共同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负担。
一审民事判决:
1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货 款
632,458.34元;
重庆九方
一审已判决 2 、 驳 回 原 告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铸造有限 公司 货款 674,296.38元及诉讼费
上诉尚未开庭 求。案件受理费5,271.48元,
责任公司
原告承担209.19元,被告承担
5,062.29元(被告应随案款一
并支付给原告)。
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中机中联、
厦门新长 01民终7287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2018)渝01
重庆建工第
诚钢构工 民终7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 原告申请撤回
二建设有限 再审申请已准许撤回
程有限公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
责任公司、
司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
公司
部诉讼费用。
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中机中联、
厦门新长 01民终7818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2018)渝01
重庆建工集
诚钢构工 民终7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 原告申请撤回
团股份有限 再审申请已准许撤回
程有限公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
公司、
司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
公司
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纠纷案件所涉事项均系2019年4月前发生,按照公司2019年4月29日与
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
书》:(1)截至交割日,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所需交割的
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均由重庆嘉陵
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中国嘉陵至交割日,
视为已完成全部约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义务。(2)交割日后,如任何第三方对
中国嘉陵提出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索赔或任何其他主张,或者任何行政主管部门
因本确认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对中国嘉陵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追缴/没收/罚款等),将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
求及承担全部处罚,并不会因此而向中国嘉陵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综上,公司无须就前述案件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或责任,前述案件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当期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