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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电能: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11-01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电能        公告编号:2019-065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分别于2017年7月1日、2017年7月20日、2017年8月
16日披露了《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1、临
2017-033、临2017-036),于2017年8月2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
及资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7-039),于2018年 2月 1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2018-022),于2018年6月16日、7月12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2018年7月19日、8月11日披
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于2018年 9月15
日、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2月8日、2018年12月19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
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2018-122、2018-127),于
2018年12月13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3),于
2019年2月2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于
2019年4月11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
023),于2019年5月30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32)。截止本公告日,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海洲实业合同纠纷案

    因合资经营纠纷,重庆海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实业”)向重
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嘉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95)。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初813号),裁定如下:

    (1)准许海洲实业撤诉。

    (2)案件受理费313,386.96元,减半收取156,693.48元,由海洲实业承担;保
                  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海洲实业承担。

                         二、中机中联合同纠纷案

                         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中联”)因工程合同纠纷起诉中国嘉
                  陵(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近日,公
                  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0120民初1605号、1606
                  号、1607号、1608号),具体情况如下:
                                                                进展
  起诉方      被告             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情况 资产冻结情况                   诉讼审理结果
                                                                  冻结重庆长江三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39,678.28元。
                                                                  峡综合市场有限
                     734,908.2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重庆嘉陵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5,429.68
                                                                  工业有限公司子
                     1,839.3元;                                                       元。被告负担13,396.05 元,原告负担
                                                                  公司)银行存款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33.63元。
                                                                  74万元。
                                                                  冻 结 重 庆 长 江 三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2,923.85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峡 综 合 市 场 有 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758,315.41元;
                                                                  公 司 ( 重 庆 嘉 陵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709.44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子 元。由被告负担21,192.29元,由原告负
                     4,400.6元;
                                                                  公 司 ) 银 行 存 款 担4,517.15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76万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1,256,                冻 结 重 庆 长 江 三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85,748.38元。
                     169.02元;                                    峡 综 合 市 场 有 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公 司 ( 重 庆 嘉 陵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1,178.82
                     3,143.9元;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子 元。被告负担13,657.48 元,原告负担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公 司 ) 银 行 存 款 7,521.34元。
                                                                   126万元。
                                                                   冻 结 重 庆 长 江 三 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46,868.54元。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峡 综 合 市 场 有 限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34,713.82元;
                                                                   公 司 ( 重 庆 嘉 陵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935.23
中机中联   公司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已判决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子 元。被告负担10,268.69 元,原告负担
                     2,089.1元;
                                                                   公 司 ) 银 行 存 款 6,666.54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84万元。



                  (三)其他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涉讼案件有所进展外,另有5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
                   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          被告                        诉讼请求                      进展           诉讼审理结果
                                                                                        1、判决被告中国嘉陵协助原
                                                                                        告办理房屋的买卖过户手续,
                              过户手续、交付房屋(合同价款 67,000 元)及
    姜雪巍        公司                                                   判决结案       将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诉讼费
                                                                                        2、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
                                                                                        告中国嘉陵承担。
                                                                             一审民事判决:
                      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重庆市
                      65 号房屋(面积为 82.59 平方米)的房地产权
                                                                             渝 中 区 中 山 一 路 85 号 - 门 面
         公司、       证(非住宅);
重庆康翔                                                                     (65#)号(建筑面积82.59平
         重庆嘉华建   2、若不能为原告办理上述房地长权证,请求判
实业集团                                                         二审审理中  方米)的不动产权证;
         设开发有限   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安置相同市场价值的房屋或
有限公司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公司         补偿原告的货币损失(市场价值以司法鉴定结果
                                                                             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为准);
                                                                             共计4,700元,由2家被告共同
                      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负担。
                                                                             一审民事判决:
                                                                             1 、 被 告 支 付 原 告 货 款
                                                                             632,458.34元;
重庆九方
                                                                一审已判决 2 、 驳 回 原 告 的 其 他 诉 讼 请
铸造有限 公司         货款 674,296.38元及诉讼费
                                                                上诉尚未开庭 求。案件受理费5,271.48元,
责任公司
                                                                             原告承担209.19元,被告承担
                                                                             5,062.29元(被告应随案款一
                                                                             并支付给原告)。
                      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中机中联、
厦门新长              01民终7287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2018)渝01
         重庆建工第
诚钢构工              民终72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 原告申请撤回
         二建设有限                                                           再审申请已准许撤回
程有限公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
         责任公司、
司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
         公司
                      部诉讼费用。
                      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
         中机中联、
厦门新长              01民终7818号案件进行再审,撤销(2018)渝01
         重庆建工集
诚钢构工              民终7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 原告申请撤回
         团股份有限                                                           再审申请已准许撤回
程有限公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
         公司、
司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
         公司
                      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纠纷案件所涉事项均系2019年4月前发生,按照公司2019年4月29日与
          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
          书》:(1)截至交割日,根据《资产出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所需交割的
          标的资产的全部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自本确认书签署之日起均由重庆嘉陵
          工业有限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中国嘉陵至交割日,
          视为已完成全部约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义务。(2)交割日后,如任何第三方对
          中国嘉陵提出与标的资产有关的索赔或任何其他主张,或者任何行政主管部门
          因本确认书签署之前发生的事项而对中国嘉陵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包括但不
          限于追缴/没收/罚款等),将由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该等第三方请
          求及承担全部处罚,并不会因此而向中国嘉陵主张任何费用和补偿。

                综上,公司无须就前述案件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或责任,前述案件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当期损益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